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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以来,已过去了30多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需要,更好传承发展优秀地名文化,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新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新时代地名管理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提升地名管理定位,明确地名管理范围
明确“四个有利于”: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影响深远。
对以前没归类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名称明确纳入,同时也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明确了地名管理边界,梳理汇总8类地名管理对象进行界定。
二是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
明确“四个有利于”: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影响深远。
对以前没归类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名称明确纳入,同时也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明确了地名管理边界,梳理汇总8类地名管理对象进行界定。
三是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强化监督保障
地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继承性,在传承千百年以来的地名中,让现今人们还能了解到先人的历史典故,使老地名成为人类文明的记忆。例如,古荡一名让我们知道此地曾经是竹游既曲折,烟村亦辟静的湿地风景,转塘一名让我们知晓“路绕定山转,塘连范浦横”唐诗之路。
地名文化属于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我们更应大力保护、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赓续文化传统。正如新条例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另外,新条例对地名管理监督做了详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确保落实新条例提供了有力保障。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地名与人类文明相伴而生,新条例修订出台将有力提升我区地名管理工作水平,创新我区社会治理新举措,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下步,我们要通过对新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地传承保护西湖地名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