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需谨慎!直播带货不能变直播带“祸”!
发布时间:2022-05-26 12:31:3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点击率:

“侵犯注册商标权”“虚假宣传”“刷单炒信”“食品过期”“价格误导”......在网络直播营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问题,直播带货要谨慎,依法合规不能忘!

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健康发展,西湖区自5月始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如下审查提示:

1、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2、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3、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4、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5、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6、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8、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9、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10、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11、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12、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服务;

13、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4、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15、严禁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请网络直播营销广大市场主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审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平台及经营主体,理性消费,留存相关凭证便于消费维权,若发现有网络直播营销涉嫌违法行为,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拨打12345、85119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