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22-21829 文号: 西政办〔2022〕28号
公布日期: 2022-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区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公正对待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审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的;

(三)其他不得任命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现任行政复议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区政府批准,免去行政复议员资格。

第九条 区政府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人案相适”原则配备行政复议员,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工作保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区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可以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级别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一)一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 二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案的科室负责人,或从事行政复议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三)三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案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2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员;

(四)四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案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不足2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由区司法局提名,报区政府任命,颁发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

行政复议员开展调查取证、听证等复议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线开展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二)依法独立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六条 新进入区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由区司法局按规定及时上报区政府予以任命并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免去行政复议员职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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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239-7/2022-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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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22〕28号

公布日期

2022-05-07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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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0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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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区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公正对待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审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的;

(三)其他不得任命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现任行政复议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区政府批准,免去行政复议员资格。

第九条 区政府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人案相适”原则配备行政复议员,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工作保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区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可以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级别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一)一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 二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案的科室负责人,或从事行政复议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三)三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案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2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员;

(四)四级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案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不足2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由区司法局提名,报区政府任命,颁发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

行政复议员开展调查取证、听证等复议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线开展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二)依法独立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六条 新进入区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由区司法局按规定及时上报区政府予以任命并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免去行政复议员职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