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相关政策解答(二) √NO.1 问:关于确实不适合由联合体实施的情形有哪些标准或依据? 答:联合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能够按规定(约定)实现项目采购需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NO.2 问:关于确实不适合由联合体实施的情形由哪个部门负责判定或认定?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能由联合体实施的具体情形。采购过程中产生争议按照质疑投诉程序处理。
√NO.3问:关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可以不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相关政策? 答:采购文件是否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均不得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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