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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遗产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32号)、《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1〕65号)、《关于建设高水平“非遗强市”打造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范例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25号)、《杭州市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36号)各项任务,规范政策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了《杭州市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9月15日

                                                                        杭州市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1〕65号)、《关于建设高水平“非遗强市”打造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范例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25号)、《杭州市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23〕36号)各项任务,规范政策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杭州市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文旅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贯彻落实各项补助政策,推动全市文旅深度融合,促进新时代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由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游局)、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接受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实施意见》等补助政策内容,市文旅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推进重大旅游项目招引与建设。对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总投资30%以上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建设期一年(含)以上且列入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库的旅游项目,补助标准为五档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项目按照综合评价确定的档次给予补助。

二、推动旅游业提质升级。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国家五星级饭店,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国家级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补助;对新评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民宿,分别给予18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评的省级文化主题民宿和非遗民宿给予15万元补助;对新评的市级五花、四花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在补助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不同等级民宿评定的从高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按差额补助。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于100万元的,根据评审结果为“好[85分(含)以上]”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较好[75分(含)—85分(不含)]”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1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一般[60分—75分(不含)]”及以下等次不予补助,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文旅融合特色产品。对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智能交互沉浸式旅游体验项目,根据评审结果为“好[85分(含)以上]”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较好[75分(含)—85分(不含)]”等次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15%的补助,评审结果为“一般[60分—75分(不含)]”及以下等次的不予补助,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宋韵杭式生活体验基地、体验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市级金牌演艺新空间、示范演艺新空间、城市艺舞台街头演艺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

四、促进夜间文旅消费。支持市场主体推出更多“夜演、夜宴、夜宿、夜游、夜购、夜娱、夜读”等夜间休闲消费产品和活动,根据评审结果为“好[85分(含)以上]”等次给予产品与活动实际投资金额20%的补助,评审结果为“较好[75分(含)—85分(不含)]”等次给予产品与活动实际投资金额15%的补助,评审结果为“一般[60分—75分(不含)]”及以下等次的不予补助,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省级“百县千碗”特色小镇、特色街区,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补助。

五、支持旅行社引进国际游客。对旅行社招徕接待的港澳台地区游客在杭过夜的,住宿1晚、2晚和3晚的分别按每晚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给予补助;对旅行社招徕接待的外国游客在杭过夜的,住宿1晚、2晚和3晚的分别按每晚20元/人、30元/人、40元/人给予补助。对入境旅游包机人数150人/架以上的,给予每架8万元补助。对旅游企业参加市本级组织的境外促销活动的,给予50%国际机票费用补助。

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对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项目按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对宾馆饭店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专项投入2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专项投入在2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万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项投入低于20万元的不予补助。市级旅游集散换乘中心建设按全年换乘不少于110天、换乘车辆不少于10万辆,接待换乘游客20万人以上,给予2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按每个7万元给予补助。

七、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评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除外),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给予1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在补助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不同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评定的,从高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按差额补助。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上述所列补助标准,均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补助方式、对象、流程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两种补助方式。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项目按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根据各区、县(市)地方财力、常住人口、服务效能指标、品质提升指标、负分指标等5类因素计算综合得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发展建设。其他补助政策按项目分配法补助,项目补助原则上以事后补助为主,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实施或获得相应资格或成果,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按年度分期申报。

第九条 补助对象和流程具体如下:

一、免申报项目范围和流程

(一)免申报项目范围。获得相应资格或成果的项目,扶持单位无需申报,直接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当年度获得多个资格或成果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补助。免申报项目具体包括: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补助;宋韵杭式生活体验基地、体验点补助;演艺新空间和演艺示范项目补助;国家级、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补助;省级“百县千碗”特色小镇、特色街区补助;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民宿补助;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补助;新评定星级旅行社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补助。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符合补助政策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补助: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补助流程。市文广旅游局根据相关资格或成果文件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二、需申报项目范围和流程

(一)申报项目范围。需要经过评审审核或依据审计结果按标准给予补助的项目。其中,需经市文广旅游局组织第三方审计和评审的项目包括:重大旅游项目、“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智能交互沉浸式旅游体验项目;夜间休闲消费产品和活动项目。需经过第三方审计的项目包括: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入境旅游包机;宾馆饭店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市级旅游集散换乘中心建设。需经市文广旅游局组织审核的项目包括:旅游企业参加境外促销;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

(二)申报单位要求和条件。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申报日前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申报项目要求和条件。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申报。项目具体要求和条件如下:

1.重大旅游项目。申报项目为已列入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库的旅游项目,包括对推动区域旅游经济发展,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综合带动、示范效应较好的重大旅游休闲项目;“文旅金名片”培育项目;多业态融合,特别是文旅融合项目;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建设期一年(含)以上。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分期和分阶段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补助。

2.“微改造、精提升”项目。申报项目为已列入浙江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培育名单,能充分挖掘利用文化内涵、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促进我市旅游接待服务提档升级的“微改造、精提升”项目,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

3.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项目。申报项目为推动区域旅游经济发展,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将茶叶、丝绸、工艺美术、中医药等传统经典产业历史遗存、生产场景以及其他转化为综合带动、示范效应较好的旅游产品,促进文旅等多元融合的新业态、新产品项目。

4.智能交互沉浸式旅游体验项目。申报项目要求为:一是项目持续开放。应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工业遗产、博物馆等场所或相关空间,开放状态正常,发展前景良好。二是项目面向游客。项目在性质上属于面向消费端的旅游产品,具备相应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和相对完善的运营管理服务等制度,且具备一定的复游率。三是项目科技含量高、互动体验感强。项目是基于5G、超高清、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体现旅游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提供较强的沉浸式体验和互动感受,创新提升游客的多维旅游体验。四是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项目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长期运营发展的可持续性或者可复制可推广的可行性。项目不存在政治导向、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截至申报日前二年内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未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5.夜间休闲消费项目。申报项目为“夜演、夜宴、夜宿、夜游、夜购、夜娱、夜读”等夜间休闲消费产品和活动。

6.旅行社招徕境外来杭过夜游客。申报单位为持有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开展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7.入境旅游包机。申报单位为持有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开展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8.旅游企业境外促销。申报补助单位应为参加由市文广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境外宣传促销活动的涉旅行业协会、企业(主要包括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特色潜力行业相关企业等)。各涉旅行业协会、企业自行组织的境内外宣传促销活动不在补助范围内。

9.宾馆饭店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按照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已完成创建和评定的各类旅游饭店根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要求,对残疾人专用通(坡)道、客房、卫生间等设施建设、改造的项目。无障碍设施专项改造资金不低于20万元。该项补助实施期为2023至2024年度。

10.市级旅游集散换乘中心建设。补助对象为由杭州市政府或市文广旅游局确定的承担杭州市本级旅游集散、换乘企业(单位)。旅游集散换乘需达到以下要求:全年换乘不少于110天、换乘车辆不少于10万辆,接待换乘游客20万人以上。

11.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补助对象为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文旅咨询点的运营管理需符合《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设置与服务规范(DB3301/T0198—2022)》要求。

(四)申报审核流程。

市文广旅游局按照项目初审、复核、审计、评审审核、项目公示、党组审定等程序,确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具体如下:

1.项目申报。由市文广旅游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市文旅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2.项目初审。需属地初审项目由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的真实性、项目绩效情况。

3.项目复核、审计、评审审核。市文广旅游局联系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复核,排除项目重复申报。对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由市文广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评审审核的项目,由市文广旅游局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评审得分等次和审核结果。

4.项目公示。市文广旅游局根据补助标准、评审审核结果以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市文广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党组审定。市文广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三、因素分配法规定及流程

(一)分配因素及权重。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文旅咨询服务、重点旅游行业数据采集等内容,具体因素包括地方财力、常住人口、品质提升指标、服务效能指标、负分指标等5类因素。

1.地方财力因素。包括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水平;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建设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占投资总额比例;旅游厕所、旅游驿站的投资额所占全市比例;文旅咨询点地方财政投入。

2.常住人口因素。根据上年度《杭州市人口主要数据公报》数据赋分。

3.品质提升指标因素。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创建及活动会议承办;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年度建设数量;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智能化管理应用;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文旅咨询点建设;文旅咨询点运营;文旅咨询活动开展;重点旅游行业数据采集。

4.服务效能指标因素。包括根据上一年度《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发展指数评估》评估得分折算成相应分值;创建省以上表彰旅游厕所数量;创建等级旅游驿站数量。

5.负分指标因素。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旅游驿站(旅游厕所)和文旅咨询点负分指标。

因素分配法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市文旅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评分表。

(二)因素分配法补助资金计算。

某区、县(市)补助资金金额=[公共文化服务得分÷Σ各区、县(市)公共文化服务得分]×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分配资金总额+[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得分÷Σ各区、县(市)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得分]×年度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分配资金总额+[文旅咨询服务得分÷Σ各区、县(市)公共文旅咨询服务得分]×年度文旅咨询服务分配资金总额+[旅游数据采集得分÷Σ各区、县(市)旅游数据采集得分]×年度旅游数据采集分配资金总额

(三)因素分配法资金流程。

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表格和印证材料,市文广旅游局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按照因素分配法评分表评分。初评结果反馈至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结果有异议的区、县(市)可反馈并提交补充材料。市文广旅游局复核评分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过市文广旅游局党组审定后下达分配资金。因素分配法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和文旅咨询点、旅游行业数据采集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类别分别由市本级完全承担和市与区县(市)按现行体制分担。由市本级完全承担的项目包括:市级旅游集散换乘中心建设补助;公共自行车文旅咨询点;旅游公共服务新建与提升;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入境旅游包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补助。其他项目由市与区县(市)按现行体制分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由属地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其他区由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文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如实申报,注重绩效,自觉接受市文广旅游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部门共管、上下联动、项目公开、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按规定及时完成资金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和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市文旅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评分表

因素分类

业务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

评分规则

备注

地方财力因素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水平

10

根据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水平计分,比前一年有增长的,得基础分6分,每增加1%加1分。

提供财政部门盖章的支出证明。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当地财政投入旅游厕所、旅游驿站资金占投资总额比例

10

当地财政投入旅游厕所、旅游驿站资金占投资总额比例,投入比例每增加2%得1分,最高10分。

提供财政部门盖章的支出证明。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年度建设投资额

30

申报旅游厕所、旅游驿站的投资额所占全市比例,每增加1%得2分,最高30分。

提供每个项目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支出凭证。

文旅咨询服务

文旅咨询服务地方财政投入

10

各地出台文化和旅游咨询服务体系扶持政策及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情况,具体包括:1.出台扶持政策的,得5分;2.当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拨付到位的:(1)不足5万元,得2分;(2)5万(含)—10万(不含),得3分;(3)10万(含)—20万(不含),得4分;(4)20万及以上,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提供政策文件和资金拨付凭证。

常住人口因素

公共文化服务

常住人口指数

5

常住人口数量排名第一的区、县(市)赋5分,其他区、县(市)按照常住人口数与排名第一区、县(市)常住人口数的比值乘以5所得数值(小数点保留1位)赋分。

按照上年度《杭州市人口主要数据公报》数据赋分

品质提升指标因素

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创建项目,以及承办的相应级别活动和会议

40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承办活动只是发言交流的分值折半加分。总分不得超过40分。

提供相应文件或材料。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年度建设数量

20

旅游厕所、旅游驿站建设数量占全市比例,每增加1%得2分,最高20分。

提供每个项目的合同、照片等印证材料。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智慧化管理应用

15

管理服务引入“互联网+”、手机APP等信息技术,以及自动化管理程序等智慧化管理应用的项目占本单位项目总数达到40%、60%、80%的,分别得5分、10分、15分。

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品质提升指标因素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5

使用生态绿色材料,应用节能节水及生物处理等新技术的项目占本地区项目总数达到50%的,得5分。

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文旅咨询服务

文旅咨询点建设

50

包括咨询点新建、改建(改造提升),建成(改造完成)咨询点需要符合《文化和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设置与服务规范》(DB3301/T0198—2022)1.新建文化和旅游咨询服务网点,按照中心店、形象店、标准店、咨询亭四个类别,每建成一个分别得12、8、5、3分,此项最高得30分;2.改建(改造提升)文化和旅游咨询服务网点,建成(改造完工)后的咨询点按照中心店、形象店、标准店、咨询亭四个类别,每完成一个分别得10、6、3、2分,此项最高得20分。

提供证明材料。市文广旅游局将按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新建、改建(改造提升)咨询点验收情况。

文旅咨询服务

文旅咨询活动开展

15

1.各地举办(包括主办和承办)区(县、市)、地市、省、国家级文旅咨询相关活动,每(场)次分别得2、3、4、5分,此项最高得10分;2.各文旅咨询点配合市文广旅游局开展各类文旅活动,每(场)次得0.5分,此项最高得5分。

提供证明材料,市文广旅游局将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掌握信息情况进行核实。

重点旅游行业数据采集

旅游数据采集完成量

数据采集赋分:某区县市得分按照每提供一家企业数据报表赋分0.1分。

服务效能指标因素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45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发展指数评估(2021年度)》根据评估得分折算成相应分值,公式为评估总得分×0.5计算。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创建省以上表彰旅游厕所数量

10

创建省以上表彰旅游厕所2座及以上,得10分,创建省以上表彰旅游厕所1座,得5分。

评分标准将根据当年旅游厕所等级评定情况适当调整。以省文化和旅游厅通报为准。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被省评为一、二、三级旅游驿站数量

10

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分别得7分、5分、3分,最高得10分。

评分标准将根据当年度旅游驿站等级评定情况适当调整。以省文化和旅游厅通报为准。

文旅咨询服务

文旅咨询点运营

25

根据各地咨询点的平均营运时间、接待量、服务质量以及人员培训、活动开展等情况赋分,评价依据为《文化和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设置与服务规范》(DB3301/T0198—2022):1.营运时间(10分)。平均营运时间不少于300天/点·年,得10分,240(含)—300(不含)天/点·年,得6分,200(含)—240(不含)天/点·年,得3分,不足200天/点·年此项不得分;2.日均接待人数(5分)。日均接待人数不少于50人次/点,得5分,30(含)—50(不含)人次/点,得3分,20(含)—30(不含)人次/点得1分,不足20人次/点此项不得分;3.服务满意率(5分)。访客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5%,得5分,90%(含)—95%(不含),得3分,85%(含)—90%(不含),得1分;4.人员培训(5分)。各地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组织所属咨询点开展人员培训分别得5分、3分、1分。

提供证明材料。市文广旅游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明察暗访,检查发现正常营运咨询点数量少于三分之二的,“营运时间”项不得分;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或被访客有责投诉经查实的,“服务满意率”项不得分。

负分指标因素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负分指标

0至-100

文化设施挪用扣100分,赛马每季度、年度全省排名倒数20位一次扣1分,被省市通报批评(如民生实事出现红码项目)一次扣1分。

文旅咨询服务

文旅咨询点负分指标

0至-5

除因不可抗力外,当年有咨询点退出全市文旅咨询服务体系(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关闭),每退出(关闭)一个咨询点扣0.5分,此项最多扣5分。

提供说明材料,市文广旅游局将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掌握信息情况进行核实。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

旅游驿站(旅游厕所)负分指标

0至-100

因建设和管理问题被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的,分别扣3分、2分、1分,累计最高扣10分。专项资金监管不力被上级通报的,扣10分;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的,扣100分。

提供说明材料,市文广旅游局将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掌握信息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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