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详解: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发布时间:2023-11-29 15:05:42
来源:区人社局 点击率:

 2023年2月1日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施行。为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覆盖面,更好助企惠民,我们专门梳理并推出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详解系列。

本期,我们给大家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政策,该项政策旨在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在杭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补贴期跨越新老政策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计算。

(三)补贴期限

补贴对象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最晚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其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补贴。

(四)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一般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出现单位注销、解除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等情形的,申请时间为相应情形出现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五)申请方式

1、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2、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政务网事项名称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单位吸纳)”。

(六)申请材料

均需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所需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表》;

2、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工资发放证明(银行凭证或经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其中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