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3-25708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魏嘉琪、姚奇、唐国建、沈杰与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魏嘉琪、姚奇、唐国建、沈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3107-311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魏嘉琪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47500经济补偿金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姚奇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200000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唐国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6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沈杰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12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3107-311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6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17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3-25708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魏嘉琪、姚奇、唐国建、沈杰与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3-1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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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魏嘉琪、姚奇、唐国建、沈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3107-311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魏嘉琪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47500经济补偿金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姚奇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200000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唐国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6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申请人浙江云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沈杰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12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3107-311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6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