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9-3/2023-2579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统一编号:
 
 
关于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的公示
(瑷骊园项目)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的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有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瑷骊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号:浙规核字第330100201400151号。该项目的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即将届满。现将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2023年03月16日至2023年04月14日)。如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物业保修金的理由、异议提出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及对应的房号等内容,并经异议提出人签字(单位盖章)。业主提出异议的,请同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六个月内(2023年10月14日前)通过协商、检测鉴定、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向我中心提供案件受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我中心将物业保修金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邮寄单位:杭州市西湖区房产(物业基金)综合服务中心

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象山社区368号之江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2窗口 

邮政编码:310008

杭州市西湖区房产(物业基金)综合服务中心

2023年03月16日

 

索引号

00250249-3/2023-2579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统一编号

关于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的公示
(瑷骊园项目)

发布日期: 2023-03-23 11:32

浏览次数: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的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有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瑷骊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号:浙规核字第330100201400151号。该项目的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即将届满。现将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2023年03月16日至2023年04月14日)。如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物业保修金的理由、异议提出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及对应的房号等内容,并经异议提出人签字(单位盖章)。业主提出异议的,请同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六个月内(2023年10月14日前)通过协商、检测鉴定、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向我中心提供案件受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我中心将物业保修金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邮寄单位:杭州市西湖区房产(物业基金)综合服务中心

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象山社区368号之江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2窗口 

邮政编码:310008

杭州市西湖区房产(物业基金)综合服务中心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