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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50256-5/2023-25961 文号: 双政〔2023〕18号
公布日期: 2023-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双浦镇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杭州市双浦镇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办、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签订的涉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合同方式。

第三条 本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利益。通过本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合同签订及履行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明确、强化经办人员、科室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或镇长办公会统一决策分管具体负责、各职能科室具体执行、党政办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二章 合同归口管理及部门分工

第五条 党政办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顾问律师等合法性审查小组单位签订的合同所涉法律事项、风险防范与控制签署意见;

(二)负责统计、汇总合同信息,并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经办与其职能相关的合同;

(四)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五)在合同拟定后,负责合同盖章前的组件审查

(六)负责组织单位及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

(七)每季度对单位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情况进行梳理通报。

第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

第七条 科室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合同的谈判、拟订、报审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经办科室同时负责对管辖镇属单位在合同具体的谈判、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跟踪管理。

第八条 党政办会同单位法律顾问负责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合同签订前置依据和程序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力求谨慎,严格审议,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当或不严谨,给单位造成损失或潜在风险。

第十条 各经办科室需确定专员负责经办合同事务,合同的经办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名词术语、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各经办科室的合同文本库。

第十一条 经办科室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其他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的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和分析。

考察的主要指标有: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签订人权限和身份等。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逻辑严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表述清晰、操作方便。

第十三条 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四条 规定应由三重一大或镇长办公会决定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应批准后方能签订。

拟签订的合同事项如涉及单位与合作方已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协议、承诺函等合同性法律文件的,该原合同性法律文件的经办科室必须在该合同评议前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合同磋商、合同审核、审批及签署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的磋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接洽:经办科室负责与合作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初步洽商;

(二)调查:经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合同拟定所需资料,包括合作方资质、商业信誉、资产、经营状况等;

(三)拟定:经办科室负责根据各方达成的意向拟定合同,拟定的基本要求:

1、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条款完整,文字表述准确;

4、合同具备可行性,包括: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5、合同的安全性:涉及的秘密信息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违约责任的完备。

6、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合理、合法;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渠道合法;

7、争议管辖地点明确,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四)审核:合同拟订后,合同经办科室依据需要,可提请财务室和法律顾问对拟订合同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

(五)协商:根据审核结果,由经办部门组织人员再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并就合同条款与合作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程序:

经办科室须提前按照不同合同类别填写《双浦镇合同会签审批表》(附件1),并将合同文本按照不同合同类型分别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法律顾问审核时,需出具书面意见

(一)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设计施工、代建、监理勘察及其他中介(含咨询服务)等类合同:依次报财务党政办合法性审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合同需报主要领导审核。

(二)土地租赁、房屋租赁、征借地补偿、单位内部行政办公合同:依次报财务党政办合法性审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要求:

财务室在收到送审合同文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核:

1、资金收付方式、渠道的合理、合法性: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渠道合法;

2、资金流动是否符合单位预算安排及其合规性。

党政办合法性审查在收到送审合同文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核:

1、合法性: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内容;形式、程序合法;

2、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相关附件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1、经办科室合同洽商、合同拟订、合同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2、合同涉及事项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

3、合同事项的立项手续完备;

)对审核意见的处理

1、审核科室、分管领导的合同审核意见须明确、具体,禁止使用模糊性语言;

2、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直接在合同文本上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名,也可单独出具正式书面意见;

3、对于在合同文本上提出修改意见和单独出具书面意见的,合同经办科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应意见。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

合同审核完毕后按照单位用章流程进行签章相关材料由经办科室留存,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党政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经办科室在合同报审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实施相关事项的会议决议、报送审批的批件等)附后以作审核、审批依据材料,经办科室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 禁止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规避合同审核、审批。

禁止发生事后审查评议合同流程倒置现象,即还未签订合同而已经实际履行或者合同已经签字盖章完毕后才提交审查评议。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责任人为经办科室负责人。

第二十 合同经办科室和经办人须及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并依法及时处理,就合同履行情况及出现的履约风险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为准。合同履行情况应每季度向党政办报备;履约完毕后,经办科室应立即向党政办报备,并自行做好合同及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二十五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继续履行将对单位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经办科室须与分管领导会商并形成书面建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作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时,合同责任人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审;在未经重新审批前,任何科室人员均不得向合作方做出承诺。

二十六 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书面形式。

 由于合作方的原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单位遭受损失的,在变更或解除协议中须明确相应赔偿条款。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经办科室须尽量避免因本单位原因引起合同纠纷。发生因本单位单方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应尊重合作方的合法利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的约定解决;合同各方均有责任的,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经办科室和经办人须迅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理并提前要求法律顾问介入。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或可能发生纠纷时合同责任人须将纠纷事由、应对措施、解决进展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三十 发生合同纠纷,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班,积极制订解决方案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 合同纠纷在坚持原则、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十 因合作方责任引起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有担保情形的,须积极行使担保权利以弥补损失。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 任何科室人员均不得泄露合同中涉及的秘密;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或两页以上盖公章时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经办科室负责对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并建立相应台帐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党政办留存

 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341日起试行。

 


 

索引号

00250256-5/2023-25961

文号

双政〔2023〕18号

公布日期

2023-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双浦镇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双浦镇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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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办、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签订的涉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合同方式。

第三条 本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利益。通过本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合同签订及履行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明确、强化经办人员、科室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或镇长办公会统一决策分管具体负责、各职能科室具体执行、党政办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二章 合同归口管理及部门分工

第五条 党政办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顾问律师等合法性审查小组单位签订的合同所涉法律事项、风险防范与控制签署意见;

(二)负责统计、汇总合同信息,并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经办与其职能相关的合同;

(四)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五)在合同拟定后,负责合同盖章前的组件审查

(六)负责组织单位及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

(七)每季度对单位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情况进行梳理通报。

第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

第七条 科室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合同的谈判、拟订、报审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经办科室同时负责对管辖镇属单位在合同具体的谈判、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跟踪管理。

第八条 党政办会同单位法律顾问负责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合同签订前置依据和程序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力求谨慎,严格审议,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当或不严谨,给单位造成损失或潜在风险。

第十条 各经办科室需确定专员负责经办合同事务,合同的经办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名词术语、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各经办科室的合同文本库。

第十一条 经办科室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其他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的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和分析。

考察的主要指标有: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签订人权限和身份等。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逻辑严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表述清晰、操作方便。

第十三条 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四条 规定应由三重一大或镇长办公会决定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应批准后方能签订。

拟签订的合同事项如涉及单位与合作方已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协议、承诺函等合同性法律文件的,该原合同性法律文件的经办科室必须在该合同评议前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合同磋商、合同审核、审批及签署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的磋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接洽:经办科室负责与合作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初步洽商;

(二)调查:经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合同拟定所需资料,包括合作方资质、商业信誉、资产、经营状况等;

(三)拟定:经办科室负责根据各方达成的意向拟定合同,拟定的基本要求:

1、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条款完整,文字表述准确;

4、合同具备可行性,包括: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5、合同的安全性:涉及的秘密信息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违约责任的完备。

6、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合理、合法;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渠道合法;

7、争议管辖地点明确,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四)审核:合同拟订后,合同经办科室依据需要,可提请财务室和法律顾问对拟订合同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

(五)协商:根据审核结果,由经办部门组织人员再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并就合同条款与合作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程序:

经办科室须提前按照不同合同类别填写《双浦镇合同会签审批表》(附件1),并将合同文本按照不同合同类型分别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法律顾问审核时,需出具书面意见

(一)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设计施工、代建、监理勘察及其他中介(含咨询服务)等类合同:依次报财务党政办合法性审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合同需报主要领导审核。

(二)土地租赁、房屋租赁、征借地补偿、单位内部行政办公合同:依次报财务党政办合法性审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要求:

财务室在收到送审合同文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核:

1、资金收付方式、渠道的合理、合法性: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渠道合法;

2、资金流动是否符合单位预算安排及其合规性。

党政办合法性审查在收到送审合同文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审核:

1、合法性: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内容;形式、程序合法;

2、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相关附件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1、经办科室合同洽商、合同拟订、合同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2、合同涉及事项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

3、合同事项的立项手续完备;

)对审核意见的处理

1、审核科室、分管领导的合同审核意见须明确、具体,禁止使用模糊性语言;

2、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直接在合同文本上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名,也可单独出具正式书面意见;

3、对于在合同文本上提出修改意见和单独出具书面意见的,合同经办科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应意见。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

合同审核完毕后按照单位用章流程进行签章相关材料由经办科室留存,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党政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经办科室在合同报审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实施相关事项的会议决议、报送审批的批件等)附后以作审核、审批依据材料,经办科室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 禁止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规避合同审核、审批。

禁止发生事后审查评议合同流程倒置现象,即还未签订合同而已经实际履行或者合同已经签字盖章完毕后才提交审查评议。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责任人为经办科室负责人。

第二十 合同经办科室和经办人须及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并依法及时处理,就合同履行情况及出现的履约风险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为准。合同履行情况应每季度向党政办报备;履约完毕后,经办科室应立即向党政办报备,并自行做好合同及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二十五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继续履行将对单位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经办科室须与分管领导会商并形成书面建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作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时,合同责任人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审;在未经重新审批前,任何科室人员均不得向合作方做出承诺。

二十六 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书面形式。

 由于合作方的原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单位遭受损失的,在变更或解除协议中须明确相应赔偿条款。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经办科室须尽量避免因本单位原因引起合同纠纷。发生因本单位单方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应尊重合作方的合法利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的约定解决;合同各方均有责任的,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经办科室和经办人须迅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理并提前要求法律顾问介入。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或可能发生纠纷时合同责任人须将纠纷事由、应对措施、解决进展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三十 发生合同纠纷,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班,积极制订解决方案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 合同纠纷在坚持原则、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十 因合作方责任引起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有担保情形的,须积极行使担保权利以弥补损失。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 任何科室人员均不得泄露合同中涉及的秘密;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或两页以上盖公章时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经办科室负责对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并建立相应台帐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党政办留存

 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34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