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版
发布时间:2023-03-06 09:30:00
来源:区卫健局 点击率: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原则: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什么是传染病?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主要有:

①经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肺结核、腮腺炎、麻疹、百日咳等。

②通过饮食传播引起的消化道传染病。如:霍乱、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

③经体液传播的传染病。如:乙型肝炎、艾滋病等。

④由虫媒传播的传染病。如:登革热、疟疾、黄热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血吸虫病等。

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卫健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