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在杭州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20 14:56:15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点击率:

Q1

怎样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以下人员: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含45周岁)、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人员;

(2)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3)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5)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办理地点: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浙江省居住证》上记载的居住地)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窗口提出认定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办理。

登记失业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Q2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可享受什么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全日制、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

Q3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可享受什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Q4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可按规定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再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在杭州市内创业陪跑空间外创办经营实体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两项补贴不可重复享受,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相应年份标准确定。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涉及新老衔接、补贴标准等具体执行口径的,以杭人社发〔2023〕7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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