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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50217-8/2023-28862 文号: 杭西规划资源〔2023〕33号
公布日期: 2023-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规划资源分局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涉农镇街: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分布、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布局,对设施农业实施备案管理,在本区域内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的须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平台)组织提出用地意向,如实提交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提供设施农业用地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四至图、设施农业备案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用地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需在村(社)公示栏公示设施农业用地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三)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镇街申请备案。镇街对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必要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进行现场勘验。

二、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对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用地规模规定。

(一)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设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为单层、简易钢架结构,层高根据实际功能确定。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要农地农用,明确备案用途,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用途,严格按照备案用途使用。

三、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实施全环节监管。

(一)镇(街)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镇(街)、村(社)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动态巡查,发现擅自改变备案用途和超备案范围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责令设施经营主体限期纠正,并上报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和农业农村局。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及时督促设施农业主体恢复土地原用途。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应组织公告听取意见。应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镇(街)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四、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机制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设施农业用地实施退出机制,动态调整设施农业备案数量和面积。存在下述情形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将评估结果通报属地镇街,由属地镇街督促土地发包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设施农业用地收回使用,并发出取消备案告知书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复垦,收回同时应一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备案信息:

批而未用长期闲置,经评估闲置一年以上的;

各级各类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后再次反弹的;

日常巡查、举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或主体终止流转协议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 6月20日

 

索引号

00250217-8/2023-28862

文号

杭西规划资源〔2023〕33号

公布日期

2023-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规划资源分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2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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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农镇街: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分布、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布局,对设施农业实施备案管理,在本区域内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的须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平台)组织提出用地意向,如实提交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提供设施农业用地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四至图、设施农业备案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用地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需在村(社)公示栏公示设施农业用地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三)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镇街申请备案。镇街对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必要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进行现场勘验。

二、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对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用地规模规定。

(一)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设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为单层、简易钢架结构,层高根据实际功能确定。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要农地农用,明确备案用途,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用途,严格按照备案用途使用。

三、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实施全环节监管。

(一)镇(街)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镇(街)、村(社)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动态巡查,发现擅自改变备案用途和超备案范围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责令设施经营主体限期纠正,并上报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和农业农村局。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及时督促设施农业主体恢复土地原用途。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应组织公告听取意见。应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镇(街)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四、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机制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设施农业用地实施退出机制,动态调整设施农业备案数量和面积。存在下述情形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将评估结果通报属地镇街,由属地镇街督促土地发包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设施农业用地收回使用,并发出取消备案告知书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复垦,收回同时应一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备案信息:

批而未用长期闲置,经评估闲置一年以上的;

各级各类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后再次反弹的;

日常巡查、举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或主体终止流转协议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