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60-2/2023-2690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商务局 统一编号:
 
 
西湖区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打造区域特色,增强集聚优势和发展活力,提升城区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特色鲜明、诚信规范、集聚辐射效应突出的中介服务业高地,推动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中介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西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组织。适用对象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行业。

(二)政策内容

1、鼓励引进优质企业。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引进当年(第一个完整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5元/天/平方的标准,给予经营用房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资助1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中介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中介服务业企业当年营收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已纳入统计库,营收增速在全区中介服务业平均增速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减负降本。对当年营收1亿元(含)以上且营收增幅10%以上的高成长型中介服务业企业,次年因扩大办公规模在本区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办公用房的,企业获得新增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资助。在本区内扩大租赁办公用房用于经营的,按照1元/天/平方的标准,给予次年新增经营用房房租补贴。购置补助与房租补贴政策最多补助3年,且不能同时享受,单个企业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以前年度存量贷款不计入补贴范围,以实际贷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提前还贷部分不计入,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4、支持重点行业做名做优

鼓励律师事务所争先创优。首次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杭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荣誉的法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对在西湖区内律师事务所任职的律师,首次获得“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品牌。新进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强”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浙江省、杭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排名50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区属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注册会计师,首次被评为“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会计先进工作者”、“浙江省最美会计人”、“注会先锋”、“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获得杭州市“注会先锋”、“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鼓励设计服务业创新发展。企业应用于区内的原创设计作品,首次获得国际级(红点奖、IF奖等)、国家级(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等)、省级(浙江省勘察设计奖、浙江省十佳工业设计奖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应用于区外的且获上述奖项的,减半奖励。

在西湖区内设计类企业任职的设计师,首次获得全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5、鼓励中介服务集聚发展。新认定为区级中介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中介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二、打造全方位要素保障体系

1、提供金融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区创业引导基金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业企业以阶段参股形式给予扶持。

2、保障发展空间。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中介服务业企业,可优先给予用地需求支持,鼓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建设楼宇、园区。

3、鼓励企业上市。按照《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8〕90号)执行。

4、加强人才培养。经杭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创新政府服务。建立中介服务业重点企业目录,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重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

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2.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政策支持总额原则上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4.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7.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1年。由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