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7 15:41:18
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点击率:

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推进旅游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等工作,努力把西湖区打造成浙江省全域旅游标杆城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支持行业品质发展

1、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白金五星、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3A级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主管部门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的旅游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每年对区内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旅游餐馆的服务质量分行业进行综合评比,评定西湖区“最佳旅游饭店”、“最佳品质旅行社”各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出西湖区“最佳民宿”、“最佳旅游餐馆”各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积极促进宣传促销

4、支持区内旅行社围绕我区旅游资源设计、推广新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经专家评审,给予2万元的奖励。

5、区内旅游企业参与区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对旅游企业的展台费、差旅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6、鼓励区内旅游企业举办营销节庆活动,宣传西湖区旅游资源,推广西湖区旅游产品的,经区文广旅体局备案,给予投入经费的3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招徕游客

7、对区内旅行社年招徕游客在本区旅游饭店住宿1000(含)—2000人次,给予5元/人次奖励,境外游客的给予8元/人次奖励;达到2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8元/人次奖励,境外游客的给予10元/人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8、对区内旅行社年招徕游客游览本区景区1000—3000人次,给予5元/人次奖励;3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8元/人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9、引进大型会议,且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2%进行奖励(指本区财政不承担经费的会议且一次会议只对一个主体进行奖励)。

四、激发乡村旅游活力

10、对引进乡村旅游项目和提升改造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审计金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11、对首次被评为全国、省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运动休闲旅游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等新型产业融合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2、对乡村旅游智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额度的 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3、对首次评定为4A级景区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3A级景区镇、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五、建强旅游人才队伍

14、加强对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及高级职业技能等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获得杭州市金牌导游员或金牌讲解员资格的,并与本区旅行社、景区(点)签订两年以上合同的,当年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对当年取得旅游相关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

15、在国家级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个人每人3000元的奖励;在省级、市级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个人2000元的奖励;对获得西湖区文旅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奖励。

六、附则

16、本意见中所提到的区内旅游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17、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

18、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当年企业法人或高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享受本政策。

19、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20、本意见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21、对企业的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为限(本意见第1、3、4、7、8、9、10、11、13、14、15条除外),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西湖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2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西湖区加快发展旅游业扶持意见》(西文广旅体〔2019〕5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具体由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