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房孝宗与亚力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13:24:03
来源:区人社局 点击率:

亚力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房孝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1731)已经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亚力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房孝宗2022年9月、11月、12月工资17111.2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申请人亚力山大健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自在城分公司为申请人房孝宗补缴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上述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予以确认),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房孝宗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173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西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