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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50204-7/2023-28066 文号: 西财〔2023〕15号
公布日期: 2023-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区财政局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国企: 

现将《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区属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聚,推动区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湖区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经西湖区人民政府授权、由西湖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区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公布的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区属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撑区属国有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或盘活存量资产形成的产业投资业务,尚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区属国有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区财政局(国资办)对区管国有企业规划管理、投资监管、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核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并报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三)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根据区属国有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建立健全本国有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建立统计分析评估体系,对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评估,定期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的申报、核定及调整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战略决策部署,聚焦“五大产业赛道”,锚定“六六行动”,打造“三创融合”经济生态,助推“三个首选地”建设;深研我区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综合内外部发展环境,全面梳理各类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战略规划同时确认与调整主业和培育业务;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与调整方向,聚焦我区国有资本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区属国有企业的开路先锋和排头兵作用;

(三)符合区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区属国有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按照提升、培育、整合、退出等导向分类明确的各类业务发展策略,制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方案,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确定主业及培育业务的标准如下:

(一)区属国有企业精选主业和培育业务。原则上主业1-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区属国有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二)主业是区属国有企业的核心产业或支柱产业,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在全区或同行业具有比较优势,能支撑区属国有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经营业务板块。原则上纳入主业范围的单个业务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在区属国有企业总量的占比不低于15%。

(三)培育业务是区属国有企业重点投资布局发展的新兴产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西湖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原则上培育业务主要经济指标预期增长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区属国有企业现有业务平均水平。

(四)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合计资产额或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区属国有企业总量的85%。

(五)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2)大类标准确定,涉及具体产业细分子项按中类或小类标准名称确定。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配套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区属国有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和培育业务目录初稿并附相关说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初审,说明包括:拟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依据、现状和发展目标及策略。依据说明包括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占比(成立未满三年的区属国有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区间以成立期至申报期间的时间段为准)、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潜力分析、发展目标及策略等。

(二)初审。区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区属国有企业。

(三)上报。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财政局(国资办)的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正式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确认。

(四)确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议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主业和培育业务并予以确认批复。

(五)公布。区财政局(国资办)对确认的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公布。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其他相关材料。

区属国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及培育业务可适时调整:

(一)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规划实施中期和期末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情况的评估,针对环境形势变化制定调整优化方案或措施,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调整原则上应与规划同步。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并提出调整理由,按第八条规定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理;

(三)区属国有企业培育业务在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规划的培育业务,原则上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占比达到15%以上的可转为主业;

(四)区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区委区府的安排部署、市场环境变化、区属国有企业发展阶段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征求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后,直接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

第三章  主业核定后的监督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度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依据主业目录,对不同类型的区属国有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区属国有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突出主业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将主业管理纳入区管的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区管国有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国资办)通过约谈、通报、发提示函等方式责令区属国有企业整改。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区财政局(国资办)反馈的责成区属国有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所属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

(二)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分管负责同志。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区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区属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主业管理

第十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及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定的主业对所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二级、三级区属国有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第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所属企业层面推动一类业务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十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强化主业管理的数字化监管系统应用,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负责确定所属企业的主业并实施有效监管,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财〔2023〕15号.pdf

 

索引号

00250204-7/2023-28066

文号

西财〔2023〕15号

公布日期

2023-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区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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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国企: 

现将《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区属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聚,推动区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湖区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经西湖区人民政府授权、由西湖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区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公布的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区属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撑区属国有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或盘活存量资产形成的产业投资业务,尚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区属国有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区财政局(国资办)对区管国有企业规划管理、投资监管、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核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并报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三)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根据区属国有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建立健全本国有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建立统计分析评估体系,对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评估,定期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的申报、核定及调整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战略决策部署,聚焦“五大产业赛道”,锚定“六六行动”,打造“三创融合”经济生态,助推“三个首选地”建设;深研我区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综合内外部发展环境,全面梳理各类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战略规划同时确认与调整主业和培育业务;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与调整方向,聚焦我区国有资本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区属国有企业的开路先锋和排头兵作用;

(三)符合区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区属国有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按照提升、培育、整合、退出等导向分类明确的各类业务发展策略,制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方案,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确定主业及培育业务的标准如下:

(一)区属国有企业精选主业和培育业务。原则上主业1-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区属国有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二)主业是区属国有企业的核心产业或支柱产业,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在全区或同行业具有比较优势,能支撑区属国有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经营业务板块。原则上纳入主业范围的单个业务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在区属国有企业总量的占比不低于15%。

(三)培育业务是区属国有企业重点投资布局发展的新兴产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西湖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原则上培育业务主要经济指标预期增长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区属国有企业现有业务平均水平。

(四)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合计资产额或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区属国有企业总量的85%。

(五)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2)大类标准确定,涉及具体产业细分子项按中类或小类标准名称确定。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配套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区属国有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和培育业务目录初稿并附相关说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初审,说明包括:拟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依据、现状和发展目标及策略。依据说明包括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占比(成立未满三年的区属国有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区间以成立期至申报期间的时间段为准)、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潜力分析、发展目标及策略等。

(二)初审。区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区属国有企业。

(三)上报。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财政局(国资办)的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正式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确认。

(四)确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议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主业和培育业务并予以确认批复。

(五)公布。区财政局(国资办)对确认的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公布。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其他相关材料。

区属国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及培育业务可适时调整:

(一)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规划实施中期和期末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情况的评估,针对环境形势变化制定调整优化方案或措施,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调整原则上应与规划同步。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并提出调整理由,按第八条规定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理;

(三)区属国有企业培育业务在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规划的培育业务,原则上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占比达到15%以上的可转为主业;

(四)区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区委区府的安排部署、市场环境变化、区属国有企业发展阶段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征求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后,直接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

第三章  主业核定后的监督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度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依据主业目录,对不同类型的区属国有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区属国有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区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突出主业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将主业管理纳入区管的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区管国有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国资办)通过约谈、通报、发提示函等方式责令区属国有企业整改。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区财政局(国资办)反馈的责成区属国有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所属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

(二)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分管负责同志。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区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区属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主业管理

第十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及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定的主业对所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二级、三级区属国有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第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所属企业层面推动一类业务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十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强化主业管理的数字化监管系统应用,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负责确定所属企业的主业并实施有效监管,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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