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4-332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杨凤红与冯国华劳动争议一案


 

冯国华: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凤红与你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2569号)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冯国华支付申请人杨凤红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6760元。被申请人冯国华支付申请人杨凤红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申请人冯国华支付申请人杨凤红2023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46760元,被申请人冯国华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256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4-332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杨凤红与冯国华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4-10-3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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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华: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凤红与你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2569号)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冯国华支付申请人杨凤红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6760元。被申请人冯国华支付申请人杨凤红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申请人冯国华支付申请人杨凤红2023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46760元,被申请人冯国华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256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