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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系统,被誉为城市的“生命线”,它不仅是雨水排放的通道,更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不规范行为正悄然威胁着这一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与效能。近期,杭州市钱塘区和建德市发生的两起排水管理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蔬果超市的“便捷”之失
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辖区某蔬果超市为贪图方便,打开店门口人行道上的雨水井盖,擅自将水产泡沫箱里废弃的水倒入雨水井内,并在地上留下积水。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约谈商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水并清理已排放污水和被污染的道路,同时教育商家按照规定将生活污水排入专用污水管,切不可贪一时之便利,混排入雨水井。事后,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检查,发现商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鉴于是首次违规,且整改态度积极,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其给予口头警告,并郑重告诫当事人,如再犯此类违规行为,将实行相关处罚。
案例二:建筑工地的“疏忽”之祸
市水设施河道中心对三县市开展排水设施巡查时发现,建德市某工地附近存在偷排泥浆情况,巡查员立即将信息抄告给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附近路面有污水覆盖,雨水管网有大量黄色污水流入。经调查发现污水源头是洋安社区的一处在建工地,因施工场地基坑排水量较大,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三级沉淀池,导致污水未经充分沉淀就排入雨水管网。执法人员立即约谈该处工地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水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于当日完成整改。
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违则: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罚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排水管道是城市的“毛细血管”,它们埋于地下,维系着城市的正常运转。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雨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不仅破坏水环境,还会降低污水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