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244-2/2024-30000 | 文号: | |
公布日期: | 2024-0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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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44-2/2024-30000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2-01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李锟-杭州乐旋体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4-02-0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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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乐旋体育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锟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003号),现已审理终结。经调解无效,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乐旋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锟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未发工资43081.87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乐旋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锟未休年休假工资1532.36元;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金额合计44614.23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李锟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00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