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4-30076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王玉蕾与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玉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611号)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玉蕾经济补偿金45574.92元。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王玉蕾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6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8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4-30076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王玉蕾与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4-02-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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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玉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611号)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玉蕾经济补偿金45574.92元。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王玉蕾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6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