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区部门、镇街文件
 
信息索引号: 00250200-4/2024-30486 文号: -
公布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区支援合作局)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做好西湖区第四批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平台、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

(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相关流程

(一)组织发动。请各镇街、平台通知有效期内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确保企业通知到位知晓政策。

(二)企业申报。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需完成线上线下申报。企业将下载的申报表经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次上传申报系统方为完成线上申报;企业将法人签字盖章的纸质版申报表、扫描件(PDF版)报送至西湖区发改经信局(文三西路18号711室,联系电话:89510549)需当面确认不能快递。

此次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2日,报送纸质件截止时间为3月22日17:00。前几批次省厅反馈有疑点的企业,请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注意事项)至属地镇街、平台,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并盖章出具意见后,报区发改经信局。

三、注意事项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必须真实申报,因不实申报享受政策的,如被查实,将补缴税款为基数,并按日加收万分之5的税款滞纳金,同时面临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惩戒。具体政策解答详见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630/202401/3b27af62baa54f119e71fd8942b6d35a.shtml

前几批次省厅反馈有疑点的企业,请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8月能源消耗发票、进项发票、销项发票(列清单),产品的照片、生产产品过程的照片、生产场地的照片,以及企业自证说明材料(说明是制造业,主要原材料是什么,主要产品是什么,且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以及反馈省厅提出的疑点问题)。企业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属地镇街、平台,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并盖章出具意见后,报区发改经信局。

附件: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docx

西湖区发改经信局

2024年3月20日

 

索引号

00250200-4/2024-30486

文号

-

公布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经信局(区支援合作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西湖区第四批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0 16:16

浏览次数:

各镇街平台、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

(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相关流程

(一)组织发动。请各镇街、平台通知有效期内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确保企业通知到位知晓政策。

(二)企业申报。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需完成线上线下申报。企业将下载的申报表经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次上传申报系统方为完成线上申报;企业将法人签字盖章的纸质版申报表、扫描件(PDF版)报送至西湖区发改经信局(文三西路18号711室,联系电话:89510549)需当面确认不能快递。

此次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2日,报送纸质件截止时间为3月22日17:00。前几批次省厅反馈有疑点的企业,请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注意事项)至属地镇街、平台,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并盖章出具意见后,报区发改经信局。

三、注意事项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必须真实申报,因不实申报享受政策的,如被查实,将补缴税款为基数,并按日加收万分之5的税款滞纳金,同时面临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惩戒。具体政策解答详见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630/202401/3b27af62baa54f119e71fd8942b6d35a.shtml

前几批次省厅反馈有疑点的企业,请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8月能源消耗发票、进项发票、销项发票(列清单),产品的照片、生产产品过程的照片、生产场地的照片,以及企业自证说明材料(说明是制造业,主要原材料是什么,主要产品是什么,且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以及反馈省厅提出的疑点问题)。企业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属地镇街、平台,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并盖章出具意见后,报区发改经信局。

附件: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docx

西湖区发改经信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