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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250247-7/2024-30876 文号: 西古办〔2024〕9号
公布日期: 2024-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古荡街道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机关各办(中心):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文件规定,现出台《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街道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2日


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古荡街道办事处内设各办公室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在本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成立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办事处副主任为副组长,街道各办、各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共管理办。

第四条 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街道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项目建设主体为工程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委托设计单位、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成果;公共管理办城建线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建设主体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后,负责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与推进。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设立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责任主体为各办公室(简称“建设主体”),项目设立需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 项目设立流程

(一)项目酝酿。项目建设主体开展内部讨论,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可行性与必要性、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拟实施时间、计划工期等内容。涉及区财政出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前一年由建设主体委托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上报,列入当年的《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可实施。

(二)会议讨论。经项目建设主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建设主体将拟实施项目议题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对委托设计单位的事项可在当次会议一并上报讨论。

(三)项目备案。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建设主体填写《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附相关会议纪要或立项文件,交街道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备案。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图纸设计。建设主体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相关规定,负责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设计单位的方式,委托公共管理办城建线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完成设计单位招标(直接委托的除外),建设主体就项目设计意向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协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通过后,督促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后,将施工图纸(纸质版蓝图与电子版)移交给公共管理办城建线,由公共管理办城建线负责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招标预算编制。公共管理办城建线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相关规定,负责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方式,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直接委托的除外),根据建设主体移交的施工图纸,协调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预算超过50万元(具体以区财政局相关要求为准)的,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严格遵循《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工程询标。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会同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询标,对工程实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与相应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按街道内控程序审核通过,合同不得有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图纸交底。工程开工前,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会同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设计图纸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落实好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量控制、日常管理协调、现场安全生产、分项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重大情况信息报送以及施工资料归集。

第十四条 变更管理。由建设主体根据《古荡街道办事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实行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整合人力、技术、物资等资源,加强对工程日常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公共管理办城建线组织建设主体、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并联合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暂停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整改,直到满足设计及施工合同要求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整改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资料存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并做好工程资料(包括会议纪要、项目设立文件、工程概预算、合同文本、设计图纸、工程联系单、变更记录、验收报告、资金支付等)存档保存工作,以便日后核查。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建设主体和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共同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主要评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配合情况、工期控制、投资控制、以及其它不良行为等方面的履约记录。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经公共管理办城建线报请街道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限制其在本街道范围内的投标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及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严格遵循《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的管理流程(附件2),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项目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符合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手续,对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指导。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管。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管过程中所发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情况,依纪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索引号

00250247-7/2024-30876

文号

西古办〔2024〕9号

公布日期

2024-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古荡街道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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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办(中心):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文件规定,现出台《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街道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2日


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古荡街道办事处内设各办公室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在本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成立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办事处副主任为副组长,街道各办、各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共管理办。

第四条 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街道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项目建设主体为工程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委托设计单位、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成果;公共管理办城建线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建设主体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后,负责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与推进。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设立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责任主体为各办公室(简称“建设主体”),项目设立需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 项目设立流程

(一)项目酝酿。项目建设主体开展内部讨论,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可行性与必要性、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拟实施时间、计划工期等内容。涉及区财政出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前一年由建设主体委托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上报,列入当年的《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可实施。

(二)会议讨论。经项目建设主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建设主体将拟实施项目议题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对委托设计单位的事项可在当次会议一并上报讨论。

(三)项目备案。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建设主体填写《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附相关会议纪要或立项文件,交街道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备案。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图纸设计。建设主体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相关规定,负责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设计单位的方式,委托公共管理办城建线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完成设计单位招标(直接委托的除外),建设主体就项目设计意向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协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通过后,督促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后,将施工图纸(纸质版蓝图与电子版)移交给公共管理办城建线,由公共管理办城建线负责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招标预算编制。公共管理办城建线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相关规定,负责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方式,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直接委托的除外),根据建设主体移交的施工图纸,协调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预算超过50万元(具体以区财政局相关要求为准)的,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严格遵循《杭州市西湖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古荡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西古办〔2023〕47号)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工程询标。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会同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询标,对工程实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与相应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按街道内控程序审核通过,合同不得有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图纸交底。工程开工前,公共管理办城建线会同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设计图纸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落实好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量控制、日常管理协调、现场安全生产、分项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重大情况信息报送以及施工资料归集。

第十四条 变更管理。由建设主体根据《古荡街道办事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实行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整合人力、技术、物资等资源,加强对工程日常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公共管理办城建线组织建设主体、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并联合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暂停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整改,直到满足设计及施工合同要求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整改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资料存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并做好工程资料(包括会议纪要、项目设立文件、工程概预算、合同文本、设计图纸、工程联系单、变更记录、验收报告、资金支付等)存档保存工作,以便日后核查。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建设主体和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共同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主要评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配合情况、工期控制、投资控制、以及其它不良行为等方面的履约记录。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经公共管理办城建线报请街道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限制其在本街道范围内的投标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及公共管理办城建线应严格遵循《古荡街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的管理流程(附件2),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项目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符合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手续,对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指导。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管。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管过程中所发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情况,依纪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