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4-31095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曾园-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曾园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491号),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园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的工资8075元。二、被申请人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园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8075元,被申请人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申请人曾园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49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4-31095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曾园-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4-04-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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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曾园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491号),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园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的工资8075元。二、被申请人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园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8075元,被申请人杭州瀚霖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申请人曾园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49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