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
杭州技高一筹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郏凯翔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544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杭州技高一筹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郏凯翔支付2023年4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合计116107.7元。
二、杭州技高一筹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郏凯翔支付经济补偿金34268.78元。
以上金额合计150376.48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54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