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
|
被告知单位: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473690
法定代表人:钱国兴
一、列入事由
经查实:你单位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之江度假区单元XH1711-R21-08A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存在拖欠斯林军等14人工资244637元、拖欠张小文等6人工资81939元(共计20人326576元)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29日先后向你单位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西人社罚责改决字〔2024〕第000140号、第000143号),指令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工资款。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2份决定书要求。
2024年9月10日、9月19日,本局先后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西人社监惩告字〔2024〕第12号)、《更正通知书》,你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单位虽于2024年9月10日已经支付了斯林军等14人工资197739元,但仍拖欠张小文等8人工资128837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叁拾柒元整)。
二、列入依据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为3年。
三、联合惩戒措施提示
将在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将由本局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五、救济措施
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