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5-0034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汪志炼-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汪志炼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汪志炼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的工资947.54元;二、被申请人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汪志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947.54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69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5-0034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汪志炼-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5-01-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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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汪志炼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汪志炼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的工资947.54元;二、被申请人杭州象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汪志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947.54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69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