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5-31005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周佳慧与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佳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3558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佳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上述款项25000元,被申请人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35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5-31005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周佳慧与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5-03-2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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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佳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3558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佳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上述款项25000元,被申请人杭州羊阳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35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