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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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柴慧强等12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5108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柴慧强等12名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510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