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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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漠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雪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1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雪青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