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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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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25-31118
文号
西政发〔2025〕15号
公布日期
2025-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AXHD00-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03 10:0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工程投资控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的意见》(杭建市〔20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湖区工程变更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绿化和水利设施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规划、功能、设计方案调整或工程量清单编制错漏等原因,使工程的实施内容、标准、范围、方式、规模、数量、工期以及设计、监理、勘察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变化。
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属于本办法管辖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严格遵循“谁提出、谁负责”、“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类别
第五条工程变更根据变更金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大变更:单项变更估算净核增金额超过400万元(含)以上的;
(二)较大变更:单项变更估算净核增金额超过200万元(含)且低于400万元的;
(三)一般变更: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其提出的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集体决策意见。
(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职责:
区发改局:根据部门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变更程序的合规性,控制项目超估概算等。
区住建局:根据部门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变更方案的经济性、合规性,控制项目超概算等。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监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控制项目超估概算等。
区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合理性及程序符合审计相关规定等。
区监委: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查机制。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工程变更类别,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控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较大变更,采取区政府会议审查制。建设单位应先执行本办法第八条审批程序,由各项目使用单位向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汇报后,由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或委托联系副主任,召集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等召开会议研究。建设单位须在审查例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书面提交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预审,预审单位同意后方能上会:
(一)《西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建设单位须明确变更原因、依据、方案、预算等内容);
(二)施工类变更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章确认后的变更联系单;
(三)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召集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四)合同涉及条款;
(五)涉及重大技术性调整的设计变更,应提交专家论证报告;
(六)关于工程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及附件。
建设单位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资料不完整、报审不及时的,预审部门不予接收,区政府不予上会。
第十条重大变更,执行本办法第九条审查流程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涉及应急、抢险工程,在实施前不能及时执行审批程序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后可先行实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如造价变更累计净核增金额超过合同价10%(含),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第五章 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三条对工程变更涉及初步设计批复或工程概算调整的,待变更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预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拆分变更,降低单项变更额度,规避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程序,并明确未按本办法要求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不纳入项目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原则上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不履行审批程序或申报审批程序严重滞后的,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附件
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变更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合同金额 | ||
批准概算 | 超概算情况 | 是/否 | |
变更净核增额 | |||
变更原因(如有文件依据,应作为附件上报): | |||
变更方案(内容及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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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建设单位:(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