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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77664553-5/2025-31592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杭州市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5-05-21 14:51
浏览次数: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1.1 西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农业农村的副区长担任。
2.1.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人防办):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制定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规划;及时了解灾情,并向省、市发改部门报告,争取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负责区属已建人防工程(特别是地下人防工程)的安全防范和减灾工作;做好防空洞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根据区政府指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协调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拟订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和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协调推进应急物流网络建设;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移动、电信、联通、华数等通信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络保障和断网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
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警力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公益创投的方式支持和培育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发展并引导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低边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区本级减灾救灾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住建局:指导和协调建筑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区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提供倒损住房重建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区本级并指导全区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承担区本级并指导全区已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信息;组织编制区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和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指导、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洪工作;负责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督促指导做好倒损住房重建的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
区商务局(金融办):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有关制度、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生活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生活物品的发放工作;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指导全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协调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在西湖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指导各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做好外地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区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汇总发布,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按照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类应急物资调拨使用;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避险自救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开展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灾情统计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城管系统防汛防台、抗雪防冻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灾区消防安全管理;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西湖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减灾救灾工作期间人员转移和物资输送道路畅通。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国网西湖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线路、设施等恢复和供应。
区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做好慈善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慈善款物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要求向社会做好款物使用公示等相关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措施。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灾害来临前,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西湖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时接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履行救灾职责的上级部门通报的信息,并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及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有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4.1.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核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里支援。西湖交警大队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区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驻区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组织供应;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西湖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后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核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里支援。西湖交警大队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区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驻区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后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或3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分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里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西湖交警大队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区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驻区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后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间或3户以上、80间或3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相关情况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紧急预拨部分区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组织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物资发放。西湖交警大队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区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街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5.1.1 灾害发生后,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半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本区行政区域内2人以上(含2人)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5.1.2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区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5.1.3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4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4 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5.1.5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1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5.2.2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1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2.3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6.2.4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会同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3.3 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1.1 区政府、各镇(街道)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区政府、各镇(街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区、镇(街道)、村(社)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3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7.2.4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7.3.1 健全完善区级通信网络系统,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3.3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1 区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等公共设施,统筹设立应急避灾安置场所、人员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安置、人员疏散场所。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民政、规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岗制度。
7.5.4 加强灾害信息员工作条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灾害信息员岗位补贴制度,为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必须的必要装备,切实改善灾害信息员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配合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做好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空天地”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7.7.3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技能。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创建。
7.8.2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7.8.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杭州市西湖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西减灾委办〔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