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77664553-5/2025-3163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镇街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3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不足3人死亡的,或者不足10人重伤的,或者不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全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区安委会转为区应急指挥部。

3.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是区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落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区安委办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化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

4、西湖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5、西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区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农(渔)家乐休闲旅游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1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区科技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13、区民宗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人社局:负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

17、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全区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19、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西湖区运管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人武部:根据区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3、区总工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4、团区委:协助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25、区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6、属地镇街: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镇街负责辖区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现场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镇街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区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区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各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区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风险分析。

我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消防、交通运输、建设(地铁施工)、高处作业、餐饮等行业,特别是随着我区城市轨道交通、高层楼宇等大量建设,我区安全发展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同时,我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极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预防机制。

各安全监管单位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预警行动。

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委办、区府办: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区安委办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所在镇街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5.3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由区安委会视情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等级。

5.3.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态发展,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杭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2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国家应急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5.3.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国家应急管理局、省、市安委会指导下,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5.4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事故类型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安委会。调查评估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

6.4恢复重建。

区政府办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单位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物资装备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科技支撑。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

77664553-5/2025-3163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 2025-05-26 17:19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西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镇街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3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不足3人死亡的,或者不足10人重伤的,或者不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全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区安委会转为区应急指挥部。

3.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是区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落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区安委办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化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

4、西湖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5、西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区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农(渔)家乐休闲旅游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1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区科技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13、区民宗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人社局:负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

17、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全区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19、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西湖区运管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人武部:根据区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3、区总工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4、团区委:协助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25、区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6、属地镇街: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镇街负责辖区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现场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镇街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区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区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各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区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风险分析。

我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消防、交通运输、建设(地铁施工)、高处作业、餐饮等行业,特别是随着我区城市轨道交通、高层楼宇等大量建设,我区安全发展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同时,我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极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预防机制。

各安全监管单位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预警行动。

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委办、区府办: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区安委办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所在镇街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5.3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由区安委会视情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等级。

5.3.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态发展,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杭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2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国家应急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5.3.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国家应急管理局、省、市安委会指导下,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5.4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事故类型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安委会。调查评估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

6.4恢复重建。

区政府办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单位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物资装备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科技支撑。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