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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25-3166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统一编号
西湖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5-05-28 14:48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因国内、省内、市内、周边区(县)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西湖区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3、区金融办等职能单位,及区政府按照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跨地市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4、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镇街及园区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6、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4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成立西湖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区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3、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宣传口径,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及时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引导。
4、区公安分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5、区财政局:对区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6、区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金融企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措施
1、各金融企业和类金融企业要加强对本系统、本企业风险的监测,及时向区金融办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
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4、各镇街及园区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二)风险防范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园区对本领域发生的一般金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如需要区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三)突发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区(县)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我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省、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我区某一金融企业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企业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与制度。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及园区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报告时限、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二)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园区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区领导小组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的进展,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园区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园区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金融企业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镇街及园区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区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镇街及园区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区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区政府配合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三)后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园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
由区金融办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五、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及园区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二)宣传培训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园区应当加强对各自职责内金融企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三)应急演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成员单位、镇街及园区和金融企业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