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西湖区的国家权力机关。 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区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五年。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区出席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决定是否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出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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