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0-00013 文号: 西政发〔2000〕204号
公布日期: 2000-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湖区征地拆迁实施意见(西政发〔200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改善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152号令)、《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杭政[2000]3号)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调查与报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根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征地任务书,由区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根据已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询意见。

(四)组织实施征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的意见情况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地。

(五)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约50%征地费用到位之日起5日内将征地费用如数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征地各项补偿安置事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征地进度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书面证明向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交付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土地。

二、征地组织形式

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均实行统一征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交地等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 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查、报批工作;

2. 负责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单位搞好衔接,落实征地、拆迁资金以及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

3. 负责“二公告,一登记”工作,即征地方案公告与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以及上报审批;

4. 负责对地面附着物的丈量评估以及政策把关;

5. 协调乡镇间的征地拆迁权属纠纷;

6. 负责对乡镇征地拆迁的政策指导以及业务培训。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 协助做好建设用地的调查、报批工作;

2. 负责编制具体的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及方案;

3. 负责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并具体落实到村、组、户;

4. 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与村签订征地协议;

5. 负责按时完成房屋的拆迁及被征用土地的交地工作;

6.负责拆复建项目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的计划报批工作;

7. 负责协调村、组、户的征地拆迁权属纠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杭政[200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另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剩余人员的安置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区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或货币安置。鼓励“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一)以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公证处公证后,可一次性领取不高于3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

(二)采用开发性安置方式安置劳动力的,除一次性发放每人1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外,还可给予按征地总面积10%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标准核发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由各乡镇、村统筹安排,土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五、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补偿政策

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一般按征地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规定的款项,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0]3号文件执行。

重大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征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资金及时拨付给被征地的村、组、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因上述原因延误征地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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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239-7/200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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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发〔2000〕204号

公布日期

2000-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湖区征地拆迁实施意见
(西政发〔2000〕204号)

发布日期: 2000-09-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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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改善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152号令)、《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杭政[2000]3号)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调查与报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根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征地任务书,由区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根据已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询意见。

(四)组织实施征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的意见情况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地。

(五)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约50%征地费用到位之日起5日内将征地费用如数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征地各项补偿安置事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征地进度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书面证明向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交付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土地。

二、征地组织形式

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均实行统一征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交地等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 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查、报批工作;

2. 负责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单位搞好衔接,落实征地、拆迁资金以及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

3. 负责“二公告,一登记”工作,即征地方案公告与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以及上报审批;

4. 负责对地面附着物的丈量评估以及政策把关;

5. 协调乡镇间的征地拆迁权属纠纷;

6. 负责对乡镇征地拆迁的政策指导以及业务培训。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 协助做好建设用地的调查、报批工作;

2. 负责编制具体的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及方案;

3. 负责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并具体落实到村、组、户;

4. 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与村签订征地协议;

5. 负责按时完成房屋的拆迁及被征用土地的交地工作;

6.负责拆复建项目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的计划报批工作;

7. 负责协调村、组、户的征地拆迁权属纠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杭政[200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另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剩余人员的安置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区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或货币安置。鼓励“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一)以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公证处公证后,可一次性领取不高于3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

(二)采用开发性安置方式安置劳动力的,除一次性发放每人1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外,还可给予按征地总面积10%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标准核发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由各乡镇、村统筹安排,土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五、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补偿政策

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一般按征地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规定的款项,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0]3号文件执行。

重大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征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资金及时拨付给被征地的村、组、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因上述原因延误征地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杭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税费标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