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3-00013 文号: 西政办〔2003〕125号
公布日期: 2003-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03〕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西湖区《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

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西湖区《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旨在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疾病、病残、死亡进行救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对自动放弃生育二孩的夫妻给予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三条  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设在区慈善基金内,专项列支,由区慈善总会统一管理。下设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前期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依章严格管理、使用、审核原则。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严重伤残、重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

(二)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困难家庭(特指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三)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四)享受杭州市低保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考入大学并被正式录取的;

(五)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严重伤残、重病的,视伤残等级,一次性补助金1000元至5000元;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0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50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凭入学录取通知书)。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农嫁农男方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初审、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由村(社区)公示10天,对群众无疑义的,当事人与区计生局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补助的,需附有关民政部门或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低保、伤残(或死亡)等书面证明。

第九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列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违反有关协议规定,发生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必须全额追回各项奖励和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补助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协议书

NO.

协议人(甲方):           西湖区计划生育局

协议人(乙方):                    夫妇

西湖区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甲方与                  、             夫妻(以下简称乙方)就有关计划生育再生育(领养)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夫妻符合“省条例”有关规定,可照顾再生育(领养)一孩,因         原因,现该夫妻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领养)。甲方受区政府委托,根据《省条例》及《西湖区贯彻〈省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_______元。如乙方今后因特殊情况又要求生育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或补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协议人(盖章):

协议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区计生局、乡镇(街道)、当事人各一份。

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

NO.•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女方姓名


工作单位


男方姓名


工作单位


女     方

身份证号


小  孩

出生年月


性别


女方及小孩户籍地


现居住地


独生子女证领证年月及证号


死亡、伤残或考入大学年月及学校


奖励

(补助)

项目


乡    镇

街    道

计生办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村(社区)公示情况


区计生局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区慈善总会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备  注


计划生育公益金申领单

奖励项目


审批编号


被奖励人


领款人签字


政计科

审核意见

承办人:              200  年   月   日

局负责   人意见

签  名:              200  年   月   日

区慈善总会负责人意见

签  名:              200  年   月   日

备 注


 

索引号

00250239-7/2003-00013

文号

西政办〔2003〕125号

公布日期

2003-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3〕125号)

发布日期: 2003-12-1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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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西湖区《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

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西湖区《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旨在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疾病、病残、死亡进行救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对自动放弃生育二孩的夫妻给予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三条  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设在区慈善基金内,专项列支,由区慈善总会统一管理。下设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前期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依章严格管理、使用、审核原则。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严重伤残、重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

(二)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困难家庭(特指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三)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四)享受杭州市低保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考入大学并被正式录取的;

(五)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严重伤残、重病的,视伤残等级,一次性补助金1000元至5000元;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0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50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凭入学录取通知书)。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农嫁农男方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社区)初审、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由村(社区)公示10天,对群众无疑义的,当事人与区计生局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补助的,需附有关民政部门或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低保、伤残(或死亡)等书面证明。

第九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列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违反有关协议规定,发生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必须全额追回各项奖励和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补助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协议书

NO.

协议人(甲方):           西湖区计划生育局

协议人(乙方):                    夫妇

西湖区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甲方与                  、             夫妻(以下简称乙方)就有关计划生育再生育(领养)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夫妻符合“省条例”有关规定,可照顾再生育(领养)一孩,因         原因,现该夫妻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领养)。甲方受区政府委托,根据《省条例》及《西湖区贯彻〈省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_______元。如乙方今后因特殊情况又要求生育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或补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协议人(盖章):

协议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区计生局、乡镇(街道)、当事人各一份。

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

NO.•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女方姓名


工作单位


男方姓名


工作单位


女     方

身份证号


小  孩

出生年月


性别


女方及小孩户籍地


现居住地


独生子女证领证年月及证号


死亡、伤残或考入大学年月及学校


奖励

(补助)

项目


乡    镇

街    道

计生办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村(社区)公示情况


区计生局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区慈善总会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备  注


计划生育公益金申领单

奖励项目


审批编号


被奖励人


领款人签字


政计科

审核意见

承办人:              200  年   月   日

局负责   人意见

签  名:              200  年   月   日

区慈善总会负责人意见

签  名:              200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