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4-05027 文号: 西政办〔2004〕8号
公布日期: 2004-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0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老干部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3日

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西湖区委老干部局

西湖区财政局

为改进和完善本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医疗保障经费,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根据杭劳社医[2003]222号、杭财社[2003]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范围:

1、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本区享受离休医疗待遇干部(市管退休干部、军转副团以上退休干部);

3、本区享受自缴级离休干部。

二、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的筹集:

1、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市管退休干部、军转副团以上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区财政划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2、享受自缴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按离休干部医疗费实际支出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缴纳。

三、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享受范围和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实行离休干部医疗经费节余归己制度。

1、地专级离休干部、享受地专级离休干部(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担任过团职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离休保健干部)及80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符合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以每年2.5—5万元为定额标准,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5万元的,其结余部分的5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2.5万元,低于5万元的,其节余部分的2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定额标准的则按实报销。

2、其他离休干部(包括享受级离休干部)所发生的符合离休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以每年2万元—5万元为定额标准,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万元的,其节余部分的5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2万元,低于5万元的,其节余部分的2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定额标准则按实报销。

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和杭州市公费医疗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外的治疗性西药(不包括非治疗性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免疫制剂)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严掌握的前提下,可以列入支付范围。对需要使用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的,按原规定办理审批,自理部分费用由本人(或其原工作单位)垫付后向单位报销。

六、离休干部床位费的标准:

1、离休保健干部(地专级、享受地专级)每日不超过5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离休保健干部(地专级、享受地专级)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日不超过7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2、其他离休干部的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日不超过3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其他离休干部(包括享受级离休干部)为每日不超过4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3、离休干部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的床位费,按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七、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批准擅自到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离休干部就诊可在区定点的27家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原27家医疗机构不变,增加市六医院、省肿瘤医院等专科医疗机构)。

九、离休干部医疗证历本的规范使用:

离休干部凭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历本在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诊离休干部时,应校验其证历本,并在证历本中详细记载本次就诊的检查、诊断、治疗及用药情况,不得重复检查、治疗、给药。

十、转诊及异地安置就诊费用结算:

1、市内转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医疗费由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及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报。

2、转市外(仅限北京、上海)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并经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原工作单位)垫付,返回后持转院审批单、医疗费收据和清单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销。

3、离休干部外出(离开杭州市区)期间患临时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销。

4、异地安置或赴外地探亲三个月以上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原工作单位)垫付,返回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病历、医疗费收据和清单到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销。

5、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可以在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设有家庭病床的医院作为建床的医疗机构。申请建床的条件、审批手续、建床的时间及建床费用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规范施诊、合理用药,提高服务质量。老干部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对离休干部的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十二、离休干部应自觉执行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离休干部应自觉执行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严禁将本人的医疗证历本转借他人就医、配药,严禁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重复检查、大量配取超过实际需要的药品或配取与病情不符的药品,如发现违规行为,除追回发生的违规医疗费用外,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暂停其使用医疗证历本记帐,并予以通报,停用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三、本办法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索引号

00250239-7/2004-05027

文号

西政办〔2004〕8号

公布日期

2004-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4〕8号)

发布日期: 2004-01-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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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老干部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3日

西湖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西湖区委老干部局

西湖区财政局

为改进和完善本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医疗保障经费,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根据杭劳社医[2003]222号、杭财社[2003]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范围:

1、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本区享受离休医疗待遇干部(市管退休干部、军转副团以上退休干部);

3、本区享受自缴级离休干部。

二、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的筹集:

1、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市管退休干部、军转副团以上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区财政划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2、享受自缴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按离休干部医疗费实际支出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缴纳。

三、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享受范围和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实行离休干部医疗经费节余归己制度。

1、地专级离休干部、享受地专级离休干部(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担任过团职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离休保健干部)及80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符合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以每年2.5—5万元为定额标准,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5万元的,其结余部分的5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2.5万元,低于5万元的,其节余部分的2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定额标准的则按实报销。

2、其他离休干部(包括享受级离休干部)所发生的符合离休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以每年2万元—5万元为定额标准,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万元的,其节余部分的5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2万元,低于5万元的,其节余部分的20%以现金形式留归个人;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定额标准则按实报销。

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和杭州市公费医疗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外的治疗性西药(不包括非治疗性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免疫制剂)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严掌握的前提下,可以列入支付范围。对需要使用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的,按原规定办理审批,自理部分费用由本人(或其原工作单位)垫付后向单位报销。

六、离休干部床位费的标准:

1、离休保健干部(地专级、享受地专级)每日不超过5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离休保健干部(地专级、享受地专级)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日不超过7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2、其他离休干部的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日不超过3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其他离休干部(包括享受级离休干部)为每日不超过4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3、离休干部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的床位费,按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七、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批准擅自到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离休干部就诊可在区定点的27家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原27家医疗机构不变,增加市六医院、省肿瘤医院等专科医疗机构)。

九、离休干部医疗证历本的规范使用:

离休干部凭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历本在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诊离休干部时,应校验其证历本,并在证历本中详细记载本次就诊的检查、诊断、治疗及用药情况,不得重复检查、治疗、给药。

十、转诊及异地安置就诊费用结算:

1、市内转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医疗费由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及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报。

2、转市外(仅限北京、上海)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并经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原工作单位)垫付,返回后持转院审批单、医疗费收据和清单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销。

3、离休干部外出(离开杭州市区)期间患临时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向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销。

4、异地安置或赴外地探亲三个月以上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原工作单位)垫付,返回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病历、医疗费收据和清单到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销。

5、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可以在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设有家庭病床的医院作为建床的医疗机构。申请建床的条件、审批手续、建床的时间及建床费用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规范施诊、合理用药,提高服务质量。老干部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对离休干部的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十二、离休干部应自觉执行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离休干部应自觉执行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严禁将本人的医疗证历本转借他人就医、配药,严禁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重复检查、大量配取超过实际需要的药品或配取与病情不符的药品,如发现违规行为,除追回发生的违规医疗费用外,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暂停其使用医疗证历本记帐,并予以通报,停用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三、本办法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