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发〔2004〕28号
为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加快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由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要加强组织、宣传、引导,使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2、多方筹资,合理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补助水平,有条件的村可将集体扶持资金作为合作医疗补充。
3、以收定支,适度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资,区、乡镇、村三级统一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门诊报销比例、住院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使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分步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不断提高筹资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
到2005年,全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其他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90%;力争到2006年前后,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本接轨,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全区各乡镇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初步建立起政府牵头,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其它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到2004年底,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力争达到80%。
第二阶段:进一步增加投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力争2005年底之前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0%,使全区农民群众能够基本享受到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力争到2006年前后,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接轨,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四、组织管理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牵头,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各乡镇也应成立由政府、辖区卫生院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经办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设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一般不再单设机构。区级经办机构人员、办公费用和各乡镇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补助水平。至2004年底,全区各乡镇农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达人均80元以上。
1、个人缴费。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补助水平,农民个人缴费不得低于40元/人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先行提高缴费标准,至2005年达到农民年纯收入的1—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应全部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和村负责解决,乡镇、村两级承担比例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2、政府资助。从2004年起,区财政对7个乡镇的参保农民,按每人每年20元进行补助。2004年度,区财政首期安排240万元专项资金,充实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从2005年起,区财政按全区实际参保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各乡镇对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元水平,并随着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补助。
3、集体扶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应给予资金扶持,但出资部分不得视为农民自筹款,可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充,实行专款专用。
4、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出资捐赠,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凡有关企业向区红十字会和区慈善总会捐款用于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在其应向区财税上交税款的3%以内,凭有关捐款收据由区财政局予以减免。
5、资金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和省、市、区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我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报销比例为: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的门诊费用报销10%,转院后的门诊费用报销5%;住院费用年报销比例为:1万元以下报销3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报销50%,2万元以上报销60%,个人年最高报销额度封顶25000元(具体报销办法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对参保农民,由乡镇所在卫生院每2年安排1次常规性体检。
6、资金管理。合作医疗基金由区、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事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基金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区、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并采取有效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区、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六、报销范围
参照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七、医疗救助
区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重点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其他参保人员进行二次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由区红十字会和区慈善总会筹措,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从2004年起,区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5—20万资金,用于对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且符合《杭州市西湖区慈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参保人员进行二次救助。有关医疗救助方案,由区慈善总会负责尽快制订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医疗服务管理
1、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乡村医生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2、加强合作医疗管理。区卫生部门要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并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减轻参保农民的医疗负担,避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3、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乡镇要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要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积极为参保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指导等,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九、措施保障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大举措。各乡镇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从2004年开始,区政府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乡镇目标考核,加强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2、加大宣传力度。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的向广大农民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统一印刷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全区农民手中,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充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在积极引导、自愿参加、稳步实施的基础上,各乡镇可以探索依法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3、不断总结提高。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周浦、龙坞等乡镇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