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4-05712 文号: 西政办〔2004〕92号
公布日期: 2004-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政办〔2004〕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财办字〔2003〕32号文件的精神,为规范采购行为,减少重复采购次数,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区政府决定在服务类政府采购继续实行定点供货的基础上,对部分办公设备实施协议和定点供货制度。
    一、列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定点供货的范围:
    根据浙政采办〔2004〕2号文件和杭政采办〔2004〕14号文件精神,本次纳入我区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的范围分别为:
    协议供货范围: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
    定点供货范围: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数码相机等项目。
    以上物品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品牌。确因特殊需要购置的,应另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采购。对已经并入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的定点纸张采购、定点车辆保险、定点车辆加油、定点车辆维修,仍按原来程序办理。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货物以及单项采购金额达20万元(20台)以上的采购项目仍按原程序进行申报。
    今后我区协议、定点供货项目将根据省市协议、定点供货的规定,视情相应扩大范围。
    二、协议供货、定点供货的采购程序:
    1、协议供货程序: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采购计算机和打印机的,应选择区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品牌,填写《西湖区政府采申购表》(附件一),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附件二),由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和服务。
2、定点供货程序: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采购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的,应选择市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品牌,填写相关申购表,并在每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送市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统一交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回单。
    三、有关协议、定点供货价格:
    1、协议供货的价格: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优惠率为最低优惠幅度。实际采购时,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供货商再行协商价格。中标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运输、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采购单位操作人员的培训等费用。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zxh.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中国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浙江门户网站”(http://www.zj.gov.cn/),了解情况。
    2、定点供货价格: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并通过“杭州E财网”(www.hangzhou.chinaecai.com)、“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及时公布。
    有关供货商在举办促销活动和推出优惠政策时,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仍可参加促销活动,享受优惠政策。
    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产品的具体配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也可咨询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办,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资金支付方式:
    1、协议供货的支付方式:采购结束后,供货商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回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西湖区政府采申购表》,经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到区会计结算中心直接办理资金支付事项。
    2、定点供货的支付方式:采购结束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相关合同清单及采购单位签发的“验收回复单”,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每月向区会计结算中心清算。
    五、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区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协议供货工作的监管,监督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提高采购效率。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杜绝任何化整为零的方法自行采购。对于违规的采购单位,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予以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今后,凡涉及协议供货范围扩大、协议供货有效期延长及每期协议采购的中标结果等事项,区政府采购部门都将在“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区政府采购中心设立咨询电话:85026024,接受咨询。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设立投诉电话:85129123,接受投诉和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明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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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239-7/2004-05712

文号

西政办〔2004〕92号

公布日期

2004-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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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04-12-1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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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04〕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财办字〔2003〕32号文件的精神,为规范采购行为,减少重复采购次数,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区政府决定在服务类政府采购继续实行定点供货的基础上,对部分办公设备实施协议和定点供货制度。
    一、列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定点供货的范围:
    根据浙政采办〔2004〕2号文件和杭政采办〔2004〕14号文件精神,本次纳入我区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的范围分别为:
    协议供货范围: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
    定点供货范围: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数码相机等项目。
    以上物品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品牌。确因特殊需要购置的,应另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采购。对已经并入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的定点纸张采购、定点车辆保险、定点车辆加油、定点车辆维修,仍按原来程序办理。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货物以及单项采购金额达20万元(20台)以上的采购项目仍按原程序进行申报。
    今后我区协议、定点供货项目将根据省市协议、定点供货的规定,视情相应扩大范围。
    二、协议供货、定点供货的采购程序:
    1、协议供货程序: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采购计算机和打印机的,应选择区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品牌,填写《西湖区政府采申购表》(附件一),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附件二),由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和服务。
2、定点供货程序: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采购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的,应选择市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品牌,填写相关申购表,并在每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送市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统一交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回单。
    三、有关协议、定点供货价格:
    1、协议供货的价格: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优惠率为最低优惠幅度。实际采购时,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供货商再行协商价格。中标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运输、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采购单位操作人员的培训等费用。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zxh.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中国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浙江门户网站”(http://www.zj.gov.cn/),了解情况。
    2、定点供货价格: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并通过“杭州E财网”(www.hangzhou.chinaecai.com)、“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及时公布。
    有关供货商在举办促销活动和推出优惠政策时,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仍可参加促销活动,享受优惠政策。
    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产品的具体配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也可咨询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办,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资金支付方式:
    1、协议供货的支付方式:采购结束后,供货商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回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西湖区政府采申购表》,经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到区会计结算中心直接办理资金支付事项。
    2、定点供货的支付方式:采购结束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相关合同清单及采购单位签发的“验收回复单”,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每月向区会计结算中心清算。
    五、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区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协议供货工作的监管,监督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提高采购效率。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杜绝任何化整为零的方法自行采购。对于违规的采购单位,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予以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今后,凡涉及协议供货范围扩大、协议供货有效期延长及每期协议采购的中标结果等事项,区政府采购部门都将在“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区政府采购中心设立咨询电话:85026024,接受咨询。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设立投诉电话:85129123,接受投诉和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明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