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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04-00030
文号
西政办〔2004〕125号
公布日期
2004-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及试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4〕125号)
发布日期: 2004-09-13 15:2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及省、市“三农”问题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推动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区民政局拟定了《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意见》和《西湖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该工作意见和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意见》
2、《西湖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8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
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当今农村生产力的有效组合,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农村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增加收入,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增加农业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与管理的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本区域特色与优势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
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做强农业主导产业的总体目标出发,依托全区性各类农村专业经济产业协会的发展和布局,制定我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规划。
重点培育发展对我区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层次高、产业规模大、带动型、特色型、效能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根据我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总体发展和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区域实际,以推行“企业(专业大户)+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农户”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或一品一会,除优势(特色)产业和原产地外,一般以设立区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分支机构和村级基层专业经济合作社(工商部门登记)为主,形成区、乡(镇)、村有序结合,同类农业产业(产品)融入一体和各具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使其真正成为促进、带动和服务于我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社会组织。
落实双重负责管理制度,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形成区级各有关业务部门、乡(镇)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依法申请成立登记,凡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区民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登记管理职能,合理控制数量、结构和布局。
三、落实措施,认真指导,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规律和协会的功能与特点,落实扶持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健康发展。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当依据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优势,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从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使我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周密计划,加强领导,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周密计划,有序推进。由区民政局、区农业局负责,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8月底前全面掌握全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由区民政局负责,进一步规范简化程序,理顺管理体制,在9月上旬制订出台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运作。
为确保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民政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区民政、农业、财政、工商、科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西湖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帮助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有序发展。
附件2:
西湖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
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各乡(镇)、街道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生产、加工、销售,以带动促进农村产业(产品)经济开发,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章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职能
第四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职能:
(一)参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订和绿色农产品基地、龙头企业、示范单位及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信息发布,参与农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制订和评审;
(三)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四)向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服务;
(五)协调价格,沟通会员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与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并提出对策建议;
(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设立和登记
第五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分类标准与产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在一定区域具有代表性,并应避免重复设立。
第六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章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领导机构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和具备有关法规、协会章程的规定条件,保障人才的优势和组织的凝聚力。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其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负责实施年度检查和监督管理。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至5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区域以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区级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跨乡(镇)区域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对农村经济协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简化程序、降低设立条件、规范登记管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
第十一条 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区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乡镇一级应有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村级应有2000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少于5个。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四条 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会员名册;
(四)协会经费来源说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发起人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发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起人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后三个月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固定场所使用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发起人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成立登记的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发起人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协会会费交纳和财务管理规定,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人员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组织代码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取得收入或者承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合法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费标准,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自身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会员的生产经营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区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作机制。制定组织活动、会议议事、岗位职责、行规行约、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规范和促进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以协会整体利益与要求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有违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或已注销、撤消登记,继续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一)区、(乡)镇、街道应每年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示范奖励扶持;
(二)按照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赋予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相应的职能,加大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科技人员参与的力度;
(三)区内各贸易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的自产自销摊位;
(四)卫生防疫、工商、科技等部门应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指导,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循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人员自聘、领导自选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