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5-00034 文号: 西政办〔2005〕159号
公布日期: 2005-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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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05〕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现将《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1日

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转居公寓住宅小区的安置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区与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实施农转居多层(含高层、小高层,下同)公寓建设的,均适用本办法。

西湖区和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未撤村建居区域实施农转居多层建设的,可参照本办法,但其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物价和西湖国土、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安置对象,是指市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在册有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  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原农户中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可作为安置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作为安置对象: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征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对象: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八条  从批准撤村建居之日至回迁安置时遇正常人口变动(如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增加为安置对象。涉及跨村、跨区等婚嫁的,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章所述的安置人员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福利分房或批地建房待遇的,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一律不再作为安置对象。

第十条  本章所述的安置人员,应当填写由市撤村建居办统一规定的安置对象确认表,经相关部门确认审核,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为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如有虚报、隐瞒、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置标准及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  安置人员每人按建安价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建安价购买8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20平方米)。选择购买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的,可相应增加10%的建筑面积。

因户型不可分割而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原则上按户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按户超过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以成本价结算;按户超过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综合价结算。

安置时年满35周岁以上符合农转居安置条件的单身并独立成户的,安置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按建安价购买4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按综合价购买30平方米。选择购买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可相应增加10%的建筑面积。因户型不可分割而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80(或88)平方米的(原则上按户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按综合价购买。

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符合农转居安置条件的世居居民,安置和结算标准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安置协议上标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均以当年西湖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实际结算价格,由区建管中心会同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报区政府每年审定后,予以公布。凡经区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实际结算价格低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标明的安置指导价格的,按审定后实际结算价格的执行;反之,则仍按协议注明的指导价结算。

第十五条  顶层阁楼、架空层、杂物间不计作安置面积,计价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架空层车库或地下室车位、按户均1个计。杂物间或自行车库(位)按3.5平方米/户计。自行车库(位)及杂物间超过3.5平方米/户部分、架空层车库、地下室车位,按区政府审定公布后的价格购买使用权。

第十六条  购房面积不到标准面积或放弃部分购房指标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价格为综合价与实际结算建安价的差额。

第十七条  购房结算资金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息结算,不足部分在安置交房时结清。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八条  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先拆迁,先安置”的原则,由相关乡镇(街道)牵头,区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建管中心、西湖国土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共同参与,并成立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在安置前,由领导小组制定安置分房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向安置户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回迁安置时间由分房领导小组公布。回迁安置时间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安置户以户为单位,填写安置对象确认表并随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等有关证件,报村(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确定具体方案报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审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抽签,当场公证,并张榜公布抽签结果。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抽签者,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在剩余的房源中对其进行安置,视作安置完毕,停止发放过渡费。

过渡费发放期限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公布选房之日后4个月止。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的分配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平均每100户40平方米标准配备,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其所有权属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物业经营管理用房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物业经营管理用房的产权、移交、使用和管理等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用房分配与使用按2005年1月18日《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置后剩余房屋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考虑农转居住宅公寓建设资金平衡问题,采用市场化运作,统一由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处置。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剩余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当地乡镇、街道可按评估价的90%优先购买使用权,当地乡镇、街道不购买,则可公开向社会销售或用于招商引资。如需取得产权的,应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补交相关费用。

第六章  权证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再由权利申请人办理安置用房的转移登记手续,领取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按《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2号)规定操作。

农转居公寓安置用房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页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户可委托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办理。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关工本费、印花税及契税等费用按相关规定交纳,暂由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代向安置户收取,按实际费用多还少补。安置户需向区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相关办证所需资料。具体办理时间和期限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给予公布,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委托的安置户今后自行办理权证,费用自理。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转居公寓物业管理实行社区管理与委托物业专业管理机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目前实际,现阶段在农转居公寓竣工后,由乡镇(街道)报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委托社区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户(即业主)应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农转居多层公寓小区建设完整前,应由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农转居公寓小区建设完整后,由安置户(即业主)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安置户(即业主)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由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结算购房款时代收。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专业管线设备及管理用房(有线电视、电信交接间、泵房、公共水箱、电梯及机房、煤气调压站、电力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房等)按物管条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并协调好与专业部门的维修和管理等事项。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列入多层公寓建设实施范围内,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购买多层公寓的危(险)房、灾毁房或自愿书面要求提前拆迁的,可先评估补偿,按当年政策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评估补偿后原房屋产权移交区政府,区建管中心可根据实际安置房源情况予以提前安置。一时无法安置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由负责实施的单位支付,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发放到户。该类住户不参与抽签分房,根据实际房源指定分房。

第三十二条  本区内凡属于撤村建居范围的涉及国家省市政府建设工程、其它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征地建设单位不自主建设拆迁安置用房而委托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农转居公寓用于安置的,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征地单位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原则上应支付90%的合同款。安置房交付后,征地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当年市政府公布的(签订委托协议时)指导价中的综合价与区建设管理中心结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西政办[2005]159号.doc

 

索引号

00250239-7/2005-00034

文号

西政办〔2005〕159号

公布日期

2005-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5〕159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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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现将《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1日

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转居公寓住宅小区的安置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区与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实施农转居多层(含高层、小高层,下同)公寓建设的,均适用本办法。

西湖区和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未撤村建居区域实施农转居多层建设的,可参照本办法,但其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物价和西湖国土、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安置对象,是指市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在册有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  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原农户中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可作为安置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作为安置对象: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征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对象: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八条  从批准撤村建居之日至回迁安置时遇正常人口变动(如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增加为安置对象。涉及跨村、跨区等婚嫁的,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章所述的安置人员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福利分房或批地建房待遇的,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一律不再作为安置对象。

第十条  本章所述的安置人员,应当填写由市撤村建居办统一规定的安置对象确认表,经相关部门确认审核,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为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如有虚报、隐瞒、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置标准及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  安置人员每人按建安价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建安价购买8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20平方米)。选择购买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的,可相应增加10%的建筑面积。

因户型不可分割而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原则上按户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按户超过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以成本价结算;按户超过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综合价结算。

安置时年满35周岁以上符合农转居安置条件的单身并独立成户的,安置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按建安价购买4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按综合价购买30平方米。选择购买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可相应增加10%的建筑面积。因户型不可分割而造成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标准80(或88)平方米的(原则上按户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按综合价购买。

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符合农转居安置条件的世居居民,安置和结算标准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安置协议上标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均以当年西湖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实际结算价格,由区建管中心会同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报区政府每年审定后,予以公布。凡经区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实际结算价格低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标明的安置指导价格的,按审定后实际结算价格的执行;反之,则仍按协议注明的指导价结算。

第十五条  顶层阁楼、架空层、杂物间不计作安置面积,计价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架空层车库或地下室车位、按户均1个计。杂物间或自行车库(位)按3.5平方米/户计。自行车库(位)及杂物间超过3.5平方米/户部分、架空层车库、地下室车位,按区政府审定公布后的价格购买使用权。

第十六条  购房面积不到标准面积或放弃部分购房指标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价格为综合价与实际结算建安价的差额。

第十七条  购房结算资金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息结算,不足部分在安置交房时结清。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八条  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先拆迁,先安置”的原则,由相关乡镇(街道)牵头,区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建管中心、西湖国土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共同参与,并成立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在安置前,由领导小组制定安置分房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向安置户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回迁安置时间由分房领导小组公布。回迁安置时间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安置户以户为单位,填写安置对象确认表并随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等有关证件,报村(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确定具体方案报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审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抽签,当场公证,并张榜公布抽签结果。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抽签者,由安置分房领导小组在剩余的房源中对其进行安置,视作安置完毕,停止发放过渡费。

过渡费发放期限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公布选房之日后4个月止。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的分配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社区配套用房按平均每100户40平方米标准配备,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其所有权属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物业经营管理用房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物业经营管理用房的产权、移交、使用和管理等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用房分配与使用按2005年1月18日《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置后剩余房屋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考虑农转居住宅公寓建设资金平衡问题,采用市场化运作,统一由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处置。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剩余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当地乡镇、街道可按评估价的90%优先购买使用权,当地乡镇、街道不购买,则可公开向社会销售或用于招商引资。如需取得产权的,应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补交相关费用。

第六章  权证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再由权利申请人办理安置用房的转移登记手续,领取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按《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22号)规定操作。

农转居公寓安置用房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页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户可委托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办理。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关工本费、印花税及契税等费用按相关规定交纳,暂由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代向安置户收取,按实际费用多还少补。安置户需向区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相关办证所需资料。具体办理时间和期限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给予公布,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委托的安置户今后自行办理权证,费用自理。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转居公寓物业管理实行社区管理与委托物业专业管理机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目前实际,现阶段在农转居公寓竣工后,由乡镇(街道)报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委托社区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户(即业主)应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农转居多层公寓小区建设完整前,应由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农转居公寓小区建设完整后,由安置户(即业主)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安置户(即业主)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由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结算购房款时代收。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专业管线设备及管理用房(有线电视、电信交接间、泵房、公共水箱、电梯及机房、煤气调压站、电力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房等)按物管条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并协调好与专业部门的维修和管理等事项。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列入多层公寓建设实施范围内,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购买多层公寓的危(险)房、灾毁房或自愿书面要求提前拆迁的,可先评估补偿,按当年政策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评估补偿后原房屋产权移交区政府,区建管中心可根据实际安置房源情况予以提前安置。一时无法安置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由负责实施的单位支付,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发放到户。该类住户不参与抽签分房,根据实际房源指定分房。

第三十二条  本区内凡属于撤村建居范围的涉及国家省市政府建设工程、其它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征地建设单位不自主建设拆迁安置用房而委托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农转居公寓用于安置的,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征地单位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原则上应支付90%的合同款。安置房交付后,征地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当年市政府公布的(签订委托协议时)指导价中的综合价与区建设管理中心结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西政办[2005]15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