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5-04867 文号: -
公布日期: 2005-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使用和安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西湖区委、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西委[2004]3号)、《关于印发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2004]63号)和《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西委办[2004]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使用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专项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开设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应统一在指定银行开户。
    第二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来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政府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资金;区政府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资金;村(社区)在征地补偿费中按现有政策规定划入的参保资金;以及村(社区)在股份制改造中按净资产提取的社会保障资金(股份)和其他方式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农转非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参保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的补贴资金,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拨付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再由乡镇(街道)直接拨付到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村(社区)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资金及用其他方式提取和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应按时拨付到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农转非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的参保资金,应按时缴纳到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然后由银行划入其储蓄卡。
    第四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村(社区)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承办银行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储蓄卡,个人储蓄卡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从所在村(社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划入,每年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划转一次,其参保费用从个人储蓄卡中扣缴。
    原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首次补贴由承办银行提供参保凭证,经村(社区)审核无误后填制自制凭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劳动保障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补贴资金从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将该农转非人员纳入村(社区)统一参保的范围,由村(社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享受财政30%的参保补贴。
    原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首次补贴由区社险办提供参保凭证,经村(社区)审核无误后填制自制凭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劳动保障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补贴资金从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享受财政30%的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参保缴纳部分,今后每年补贴一次,按上述程序办理。
    原以企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后,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直接纳入村(社区)统一的参保范围,由村(社区)办理参保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享受财政30%的参保补贴。
    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的,并由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补贴,按上述原以企业形式参保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也不得为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储蓄卡内的资金只限于缴纳个人的参保费用,不得转移或提取现金。
    各级对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的参保补贴费用均应进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按年给予参保补贴,不得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如参保人员在缴费期满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各级给予个人的补贴资金尚有结余的,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如个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各级补贴经费已先用完的,其后的参保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已建立征地农转非超劳动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制度的村(社区),其补助资金原则上也应纳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通过核算随时反映专项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存情况。各村(社区)应以收入来源进行收入明细核算,以参保人员个人进行支出核算,并建立个人参保补贴列支台账,定期编制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相关的财务分析报告。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收支核算,并按季汇总辖区各村(社区)的财务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监管。承办银行要严格遵守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协议,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及时提供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的运行情况、参保人员的参保变化情况等报表。具体要求和有关责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办银行在协议中明确。
    区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
    区财政部门负责规范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核算的业务指导,定期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收支情况实行检查。
    区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专项使用。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按规定建立台账,每季度向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各村(社区)直接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建立台账,每季度向乡镇(街道)上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向村民公布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切实把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关,保证资金的安全。
    凡有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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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05〕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使用和安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西湖区委、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西委[2004]3号)、《关于印发西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2004]63号)和《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西委办[2004]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使用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专项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开设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应统一在指定银行开户。
    第二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来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政府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资金;区政府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资金;村(社区)在征地补偿费中按现有政策规定划入的参保资金;以及村(社区)在股份制改造中按净资产提取的社会保障资金(股份)和其他方式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农转非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参保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的补贴资金,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拨付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再由乡镇(街道)直接拨付到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村(社区)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资金及用其他方式提取和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应按时拨付到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农转非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的参保资金,应按时缴纳到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然后由银行划入其储蓄卡。
    第四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村(社区)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承办银行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储蓄卡,个人储蓄卡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从所在村(社区)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划入,每年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划转一次,其参保费用从个人储蓄卡中扣缴。
    原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首次补贴由承办银行提供参保凭证,经村(社区)审核无误后填制自制凭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劳动保障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补贴资金从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将该农转非人员纳入村(社区)统一参保的范围,由村(社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享受财政30%的参保补贴。
    原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补贴,首次补贴由区社险办提供参保凭证,经村(社区)审核无误后填制自制凭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劳动保障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补贴资金从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享受财政30%的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参保缴纳部分,今后每年补贴一次,按上述程序办理。
    原以企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后,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直接纳入村(社区)统一的参保范围,由村(社区)办理参保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享受财政30%的参保补贴。
    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的,并由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补贴,按上述原以企业形式参保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也不得为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储蓄卡内的资金只限于缴纳个人的参保费用,不得转移或提取现金。
    各级对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的参保补贴费用均应进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按年给予参保补贴,不得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如参保人员在缴费期满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各级给予个人的补贴资金尚有结余的,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如个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各级补贴经费已先用完的,其后的参保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已建立征地农转非超劳动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制度的村(社区),其补助资金原则上也应纳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通过核算随时反映专项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存情况。各村(社区)应以收入来源进行收入明细核算,以参保人员个人进行支出核算,并建立个人参保补贴列支台账,定期编制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相关的财务分析报告。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收支核算,并按季汇总辖区各村(社区)的财务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监管。承办银行要严格遵守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协议,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及时提供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的运行情况、参保人员的参保变化情况等报表。具体要求和有关责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办银行在协议中明确。
    区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
    区财政部门负责规范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核算的业务指导,定期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收支情况实行检查。
    区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专项使用。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村(社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按规定建立台账,每季度向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各村(社区)直接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建立台账,每季度向乡镇(街道)上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向村民公布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切实把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关,保证资金的安全。
    凡有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