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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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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5-04728
文号
西政办〔2005〕74号
公布日期
2005-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05-0002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
(西政办〔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09:4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杭政[2005]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凡2003年6月11日前经批准征地的,并在2003年6月11日(不含)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缴费时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3年6月11日后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时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30%给予参保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10%。原乡镇(街道)财政已补贴的10%经费,有个别因财政确实困难,并以贷款或借款形式支付的,原则上可以从市财政补贴的20%中扣还,其余的应直接纳入村(社区)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于超劳动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
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3年6月11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03年6月11日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给予30%的参保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10%。
二、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7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的30%直接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中区财政负担的10%,由区财政统一缴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三、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补贴返还手续由各乡镇(街道)统一按市、区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并办理。
四、符合参加“双低”养老保险条件的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