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7-04418 文号: 西政办〔2007〕131号
公布日期: 2007-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7〕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西湖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杭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的申报、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范围

第四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设以下四项:

(一) 西湖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

(二) 西湖区科技进步奖;

(三) 西湖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

(四) 西湖区科普工作先进奖。

第五条  评选范围:适用于区属各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教育、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重点是从事科技创新工作,近年来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一线科技工作者(每次参评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西湖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三),或者同时具备下列(二)和(三)条件者可申报:

(一)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二) 所经营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完成企业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

(三) 所经营的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款2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西湖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一)企业完成的近两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评审验收的科技成果,且未获得过区级以上(含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二)属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有效期限内,技术思路新颖,有重大的创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成果。

(三)企业注重技术创新投入,近3年每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或者年均技术开发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完成的近两年内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或通过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本区产业化的项目。

申报西湖区科技进步奖的技术成果范围为:应用技术成果(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生物新品种等)、推广成果、社会公益技术成果(如环境保护、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发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

第八条  西湖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的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一) 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成果完成者。

(二) 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果显著;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三) 在科技成果转化、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科技人员。

(四) 在企业实行科学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成绩卓著的企业管理人员。

(五) 在社会公益、基本建设、城市管理、节能减排等领域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 长期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在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 在医学卫生、教学科研中获得重要成果的科技人员。

(八) 在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获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九)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优异成绩,在学术上提出新的理论和见解,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九条 区科普工作先进奖分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评选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评选组织机构。成立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评审。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协同进行业务指导,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企业技术保护的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区科技进步奖、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区科普工作先进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程序。根据评选办法、条件和候选单位(人)推荐名额,由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向区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区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候选人名单,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区评委会评审,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名单;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名单经一周公示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授奖人数每次不超过3名(该奖项可以空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5名;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5名;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均不超过10名。

第十四条  区科技工作奖励的奖金额度:

(一)  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项奖励8万元,奖励个人;

(二) 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单位;

(三) 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项奖励5000元,奖励个人;

(四) 区科普工作先进奖,奖励额度另定。

个人奖励部分由受奖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区科技工作奖励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西湖报或者西湖区门户网站上宣传先进事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工作奖励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工作奖励的,由区科技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技工作奖励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科技工作奖的奖励经费由区科技经费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250239-7/2007-04418

文号

西政办〔2007〕131号

公布日期

2007-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7〕131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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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西湖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杭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的申报、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范围

第四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设以下四项:

(一) 西湖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

(二) 西湖区科技进步奖;

(三) 西湖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

(四) 西湖区科普工作先进奖。

第五条  评选范围:适用于区属各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教育、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重点是从事科技创新工作,近年来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一线科技工作者(每次参评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西湖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三),或者同时具备下列(二)和(三)条件者可申报:

(一)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二) 所经营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完成企业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

(三) 所经营的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款2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西湖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一)企业完成的近两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评审验收的科技成果,且未获得过区级以上(含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二)属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有效期限内,技术思路新颖,有重大的创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成果。

(三)企业注重技术创新投入,近3年每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或者年均技术开发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完成的近两年内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或通过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本区产业化的项目。

申报西湖区科技进步奖的技术成果范围为:应用技术成果(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生物新品种等)、推广成果、社会公益技术成果(如环境保护、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发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

第八条  西湖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的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一) 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成果完成者。

(二) 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果显著;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三) 在科技成果转化、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科技人员。

(四) 在企业实行科学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成绩卓著的企业管理人员。

(五) 在社会公益、基本建设、城市管理、节能减排等领域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 长期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在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 在医学卫生、教学科研中获得重要成果的科技人员。

(八) 在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获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九)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优异成绩,在学术上提出新的理论和见解,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九条 区科普工作先进奖分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评选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评选组织机构。成立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评审。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协同进行业务指导,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企业技术保护的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区科技进步奖、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区科普工作先进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程序。根据评选办法、条件和候选单位(人)推荐名额,由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向区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区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候选人名单,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区评委会评审,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名单;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名单经一周公示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授奖人数每次不超过3名(该奖项可以空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5名;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5名;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均不超过10名。

第十四条  区科技工作奖励的奖金额度:

(一)  区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项奖励8万元,奖励个人;

(二) 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单位;

(三) 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项奖励5000元,奖励个人;

(四) 区科普工作先进奖,奖励额度另定。

个人奖励部分由受奖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区科技工作奖励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西湖报或者西湖区门户网站上宣传先进事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工作奖励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工作奖励的,由区科技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技工作奖励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科技工作奖的奖励经费由区科技经费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