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7-04419 文号: 西政办〔2007〕132号
公布日期: 2007-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7〕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核拨科技经费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科技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我区科技事业发展以及促进科技进步等有关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并围绕我区的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体现绩效、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引导重点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着重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提高科技经费扶持项目的产业集中度。

第四条   区科技部门是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的立项部门,负责编制科技经费资助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财政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部门,区审计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监督部门。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等)。

(二)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现代服务业信息化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软科技研究项目、社会事业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等)。

(三)科技创新平台和环境建设项目(公共科技平台、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孵化器、博士后工作站、创新服务中心、专业实验室、中试基地、检测认证中心、高校实习基地、国内外大专院校、特大型企业集团来我区设立的创新载体、政府创新条件建设项目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知识服务业或科技型服务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孵化企业、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科技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投资担保、管理体系论证、技术提升项目等)。

(五)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专利授权资助项目、专利产品产业化、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技术标准等)。

(六)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科技成果鉴定奖、科技人员贡献奖等)。

第六条  科技经费重点用于支持财政级次在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区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配套;区有关文件中规定资助项目和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章  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的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区级科技项目认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项目指南。

(二)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或参与竞标。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对拟论证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评标。

(五)根据专家评审(评标)意见,提出科技资助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第八条  对区级科技经费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由区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国家、省、市规定要求配套的科技经费和区有关规定的各类科技奖励经费,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资助计划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资助资金经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后,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资助计划,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经费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科技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编制明细预算,并建立滚动式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费的资助,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资金预算管理原则,原则上项目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的原则,每个专项实行年度支出总额预算制度。在预算范围内的专项支出,实行简易程序;超过预算范围内需要调剂使用的项目支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科技项目经费资助与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的原则。对科技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的贡献额。

对获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范(试点)等称号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可不与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对孵化期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种子资金资助,可不与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个资助项目的,一般实行从高资助一个项目的原则。

第十四条  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为200万元,用于对西湖区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企财〔2007〕12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区科技经费资助的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主管部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报送财务报表与用款情况说明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人员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经区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费。

第十七条  凡受区科技经费资助的科研、企事业单位,要按项目将资助资金单独设账核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与反映。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财务决算,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区科技经费必须严格实施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一旦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视情况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经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报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在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上报区财政部门核批,余额部分应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由区科技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对不能完成进度计划或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对无法追回的,取消该单位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到期需考核、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申请项目考核或结题,否则视同放弃以后年度申请项目与经费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总结报告。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账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科技资助项目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对科技经费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重点项目还需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索引号

00250239-7/2007-04419

文号

西政办〔2007〕132号

公布日期

2007-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7〕132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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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核拨科技经费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科技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我区科技事业发展以及促进科技进步等有关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并围绕我区的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体现绩效、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引导重点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着重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提高科技经费扶持项目的产业集中度。

第四条   区科技部门是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的立项部门,负责编制科技经费资助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财政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部门,区审计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监督部门。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等)。

(二)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现代服务业信息化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软科技研究项目、社会事业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等)。

(三)科技创新平台和环境建设项目(公共科技平台、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孵化器、博士后工作站、创新服务中心、专业实验室、中试基地、检测认证中心、高校实习基地、国内外大专院校、特大型企业集团来我区设立的创新载体、政府创新条件建设项目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知识服务业或科技型服务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孵化企业、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科技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投资担保、管理体系论证、技术提升项目等)。

(五)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专利授权资助项目、专利产品产业化、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技术标准等)。

(六)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科技成果鉴定奖、科技人员贡献奖等)。

第六条  科技经费重点用于支持财政级次在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区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配套;区有关文件中规定资助项目和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章  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的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区级科技项目认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项目指南。

(二)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或参与竞标。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对拟论证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评标。

(五)根据专家评审(评标)意见,提出科技资助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第八条  对区级科技经费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由区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国家、省、市规定要求配套的科技经费和区有关规定的各类科技奖励经费,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资助计划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资助资金经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后,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资助计划,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经费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科技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编制明细预算,并建立滚动式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费的资助,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资金预算管理原则,原则上项目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的原则,每个专项实行年度支出总额预算制度。在预算范围内的专项支出,实行简易程序;超过预算范围内需要调剂使用的项目支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科技项目经费资助与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的原则。对科技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的贡献额。

对获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范(试点)等称号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可不与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对孵化期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种子资金资助,可不与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个资助项目的,一般实行从高资助一个项目的原则。

第十四条  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为200万元,用于对西湖区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企财〔2007〕12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区科技经费资助的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主管部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报送财务报表与用款情况说明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人员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经区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费。

第十七条  凡受区科技经费资助的科研、企事业单位,要按项目将资助资金单独设账核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与反映。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财务决算,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区科技经费必须严格实施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一旦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视情况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经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报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在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上报区财政部门核批,余额部分应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由区科技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对不能完成进度计划或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对无法追回的,取消该单位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到期需考核、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申请项目考核或结题,否则视同放弃以后年度申请项目与经费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总结报告。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账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科技资助项目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对科技经费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重点项目还需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