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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8-04821
文号
西政办〔2008〕197号
公布日期
2008-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8〕197号)
发布日期: 2008-11-19 10:1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08年11月19日
西湖区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
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创业,以创业推动就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打造“全国最美丽城区”,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业
(一)政策范围
1、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者,以下简称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2、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指留学人员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形式创办或入股,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业服务的各类经济实体。
(二)扶持措施
1、留学人员来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
2、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成果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获得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的,区财政给予20万元以下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并享受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的优先考虑。凡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同一项目按最高一项配套,不重复享受。
3、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4、留学人员新创办的企业,租用西湖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的,经认定后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0.4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
5、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初创期两年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可给予50万元以内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实际支付分年度实施。
6、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7、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成果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审核批准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10万元创业资助。首次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经区人事、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科研资助。
二、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创业
(一)政策范围
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本人名义在西湖区创办的企业,该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项目、文化创意等创业项目。
(二)扶持措施
1、获得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资助的企业,区财政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获得杭州市商业贷款贴息的创业企业,区财政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获得国家、省创业项目资助的,按有关规定配套。
2、新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两年内5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在创业园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由区财政给予两年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标准是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
3、大学生创业园及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人事档案代理在西湖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在两年内给予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5、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担保费给予优惠。
三、受理程序及资金拨付方式
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及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成立后,应及时到区人事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有关办理规定如下:
贷款贴息: 贴息补助每年组织1次,企业应向区人事局递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区人事局受理后,统一交区财政局审定,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房租补贴:房租补贴的申报每年组织1次,区人事局受理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申请企业需提供经营场所房租合同及有关凭证。
创业资助资金:申报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每年组织二次,区人事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审定上报。受资助的企业携杭州市有关文件、企业账号及有关收款收据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创业扶持资金拨付当年年底,申请人应向区人事局、财政局递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填写相应表格,提交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