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3 文号: 西政办〔2009〕4号
公布日期: 2009-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月7日

西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为全面提升我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

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在西湖区范围内,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由各镇、街负责实施建设,并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室内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和场所。主要包括健身苑(点)的健身器械以及篮球场、乒乓球场(室)等。

二、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一)工作职责

1、由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以及各镇、街建设申请的审核,并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安排、指导、监督和验收。

2、由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扶持经费的预算安排、扶持拨付和使用监管。

3、各镇、街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的制订申报及建设实施工作(包括选址、器材选购和安装施工等)。

4、各村(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选址、器材选购、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筹措其他合法社会资金。

(二)建设标准

1、健身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10万元,配备健身器材不少于30件(不含告示牌);

2、健身点,占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3万元,配备健身器材不少于15件(不含告示牌);

3、篮球场,占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4万元;

4、乒乓球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乒乓球场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可容纳2张(含)以上乒乓球桌(台)。

5、所有全民健身设施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全民健身设施标志牌、器材功能、使用说明以及管理制度、注意事项等。

6、老城区范围内的健身点建设标准视情况可适当放宽,以亲民、便民、利民和不扰民为原则,分片建设、集中申报、统一管理。

(三)计划选址

1、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意见,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建设计划和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城市化建设或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并与周边居民的健身需求相一致。

2、每个村(社)应至少设置一个健身苑或健身点,从实际出发,服务周边、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健身苑(点)、篮球场、乒乓球场(室)等“三位一体”的全民健身公园。

(四)器材选购

1、全民健身设施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镇、街应按要求进行采购,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有关质量安全、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不得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2、篮球架和乒乓球桌由区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作为建设器材扶持统一下拨。

(五)施工要求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施工规范规定,各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六)建设经费

1、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各镇、街承担,各镇、街每年应将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经费列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

2、区政府对各镇、街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予以配套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健身苑每个5万元、健身点每个1万元。扶持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3、篮球架和乒乓球桌作为器材扶持予以统一下拨。

4、建设扶持经费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经费。

(七)迁建重建

1、因城乡建设或规划调整,确需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各镇、街应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体育局备案。经批准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以不低于原有规模、标准为原则,选址迁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征用(占用)健身苑点的单位承担。

2、对投入使用5年以上,经反复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确需更新的全民健身设施,应按不低于原有规模、标准的原则重建。各镇、街应向区体育局提出重新建设的申请,并提供历年维修记录凭证,经区体育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

(八)扩建

对已建成的全民健身设施,因周边居民实际需求确需扩大规模的,可在合理安排器材、有效利用场地的原则下进行扩建,适当添置器材设备、增加场所面积。

1、健身苑(点)在原有器材数量基础上添置15件(含)以上的,由镇、街向区体育局提出扩建申请,经区体育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健身点建设计划,并适用建设扶持办法。

2、篮球场、乒乓球场(室)扩建的,由镇、街向区体育局提出扩建申请,经区体育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并适用器材扶持下拨办法。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

(一)工作职责

1、由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对各镇、街的年度维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负责做好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

2、由区财政局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修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对各镇、街每年维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各镇、街是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产权单位,也是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主要管理责任。各镇、街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民健身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并将每年全民健身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地址、面积、器材数量、器材种类等内容)报区体育局备案。

4、村、社等其他相关单位是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负责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和职责,承担器材管理、环境保洁、绿化养护、治安维护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配合镇街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长效管理。

(二)管理经费

1、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全民健身设施,自第三年开始,区政府每年予以下拨维修补助。补助标准为:健身苑每年1800元,健身点每年1200元。各镇、街按1:1比例配套落实维修经费。维修补助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镇街当地全民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各镇、街应对维修经费专项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维修补助资金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经费。

2、各镇、街聘请健身苑(点)专(兼)职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不得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3、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全民健身设施,可参加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由各镇、街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区体育局统一办理。投保费用在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四、考核与奖励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区政府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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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239-7/2009-04863

文号

西政办〔2009〕4号

公布日期

2009-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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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月7日

西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为全面提升我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

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在西湖区范围内,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由各镇、街负责实施建设,并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室内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和场所。主要包括健身苑(点)的健身器械以及篮球场、乒乓球场(室)等。

二、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一)工作职责

1、由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以及各镇、街建设申请的审核,并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安排、指导、监督和验收。

2、由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扶持经费的预算安排、扶持拨付和使用监管。

3、各镇、街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的制订申报及建设实施工作(包括选址、器材选购和安装施工等)。

4、各村(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选址、器材选购、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筹措其他合法社会资金。

(二)建设标准

1、健身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10万元,配备健身器材不少于30件(不含告示牌);

2、健身点,占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3万元,配备健身器材不少于15件(不含告示牌);

3、篮球场,占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4万元;

4、乒乓球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乒乓球场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可容纳2张(含)以上乒乓球桌(台)。

5、所有全民健身设施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全民健身设施标志牌、器材功能、使用说明以及管理制度、注意事项等。

6、老城区范围内的健身点建设标准视情况可适当放宽,以亲民、便民、利民和不扰民为原则,分片建设、集中申报、统一管理。

(三)计划选址

1、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意见,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建设计划和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城市化建设或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并与周边居民的健身需求相一致。

2、每个村(社)应至少设置一个健身苑或健身点,从实际出发,服务周边、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健身苑(点)、篮球场、乒乓球场(室)等“三位一体”的全民健身公园。

(四)器材选购

1、全民健身设施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镇、街应按要求进行采购,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有关质量安全、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不得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2、篮球架和乒乓球桌由区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作为建设器材扶持统一下拨。

(五)施工要求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施工规范规定,各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六)建设经费

1、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各镇、街承担,各镇、街每年应将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经费列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

2、区政府对各镇、街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予以配套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健身苑每个5万元、健身点每个1万元。扶持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3、篮球架和乒乓球桌作为器材扶持予以统一下拨。

4、建设扶持经费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经费。

(七)迁建重建

1、因城乡建设或规划调整,确需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各镇、街应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体育局备案。经批准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以不低于原有规模、标准为原则,选址迁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征用(占用)健身苑点的单位承担。

2、对投入使用5年以上,经反复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确需更新的全民健身设施,应按不低于原有规模、标准的原则重建。各镇、街应向区体育局提出重新建设的申请,并提供历年维修记录凭证,经区体育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

(八)扩建

对已建成的全民健身设施,因周边居民实际需求确需扩大规模的,可在合理安排器材、有效利用场地的原则下进行扩建,适当添置器材设备、增加场所面积。

1、健身苑(点)在原有器材数量基础上添置15件(含)以上的,由镇、街向区体育局提出扩建申请,经区体育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健身点建设计划,并适用建设扶持办法。

2、篮球场、乒乓球场(室)扩建的,由镇、街向区体育局提出扩建申请,经区体育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并适用器材扶持下拨办法。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

(一)工作职责

1、由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对各镇、街的年度维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负责做好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

2、由区财政局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修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对各镇、街每年维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各镇、街是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产权单位,也是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主要管理责任。各镇、街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民健身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并将每年全民健身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地址、面积、器材数量、器材种类等内容)报区体育局备案。

4、村、社等其他相关单位是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负责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和职责,承担器材管理、环境保洁、绿化养护、治安维护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配合镇街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长效管理。

(二)管理经费

1、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全民健身设施,自第三年开始,区政府每年予以下拨维修补助。补助标准为:健身苑每年1800元,健身点每年1200元。各镇、街按1:1比例配套落实维修经费。维修补助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镇街当地全民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各镇、街应对维修经费专项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维修补助资金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经费。

2、各镇、街聘请健身苑(点)专(兼)职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不得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3、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全民健身设施,可参加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由各镇、街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区体育局统一办理。投保费用在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四、考核与奖励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区政府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