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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6
文号
西政办〔2009〕139号
公布日期
2009-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湖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9〕139号)
发布日期: 2009-12-15 10: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15日
西湖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切实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努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区。根据《杭州市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四建四创”和“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战略目标,大力实施民生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实行兜底安置,为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形势、实现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创建“充分就业城区”的目标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下面简称“公益性岗位”),帮扶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全面落实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兜底安置工作;不断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动态管理,规范资金审核拨付,打造我区“充分就业城区”新品牌。
三、工作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性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而推出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员、社区保洁员、社区助老助残员、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员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员是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员是指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探视慰问、代办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和其他服务以及由社区管理的星光老年室、爱心食堂等为老服务岗位。所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是指:一是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二是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老人;三是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四是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六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等。
5、社区就业援助员是指协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等提供就业服务的岗位。
6、社区卫生协理员是指协助社区管理辖区内公共卫生事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但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应为优先安排持证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上岗。
(三)公益性岗位的确定。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面积、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数量,按规定程序上报新增岗位数,经镇街初审后,由劳动保障管理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手续。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选用工作由镇街负责,采取自愿报名、社区推荐的形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选用原则安置就业。符合条件并持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者优先录用。镇街、社区要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及一年不少于二次的在岗培训。
2、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应按规定与镇街劳动保障站和社区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镇街、社区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协议期限最迟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3、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常规体检,其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人均120元的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务性收入及福利待遇。
1、公益性岗位劳务性收入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当月有缺勤的,其劳务性收入应按缺勤天数予以扣除。标准为:劳务性收入÷21.75(元/天)。
2、在法定节假日上岗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定节假日上岗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劳务性收入÷21.75×300%。
3、根据规定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
4、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5、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养老金领取手续,其社会化管理费用和门诊医疗启动资金,按规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协议的解除与终止。出现下述情况的应予解除协议或协议自动终止:
1、服务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的;
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四、工作举措
(一)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提高开发公益性岗位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的帮扶措施,作为创建充分就业城区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支持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各镇街要千方百计加大开发力度,把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力度,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落到实处。
(二)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区、镇街等各级财政要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资金的拨入,每年列入政府预算。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务性收入及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以人均每月1300元定额补贴。其余部分由区、镇街财政各承担50%。
(三)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
1、各镇街、社区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录用招聘、职责管理、考核考评、福利待遇、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设置、人员录用、工作职责等公示制度。明确专岗专人,并实行动态管理和检查记录。
2、各镇街、社区要重视物业服务企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中社区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递交的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进行认真核对确认,确保专款专用。
3、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企业名称、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在相应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考核。
4、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的使用,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岗分离等违规现象的产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社区要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作为事关就业困难家庭切身利益和保民生保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安置、“零就业家庭”的消除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抓实抓好。根据岗位开发的任务,认真制定开发方案,切实加强岗位管理,完善录用制度,完备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本区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调剂配置和安置对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财政、民政、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的落实工作。
(三)完善制度,严格考核。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完善资金使用、考核检查、工作通报等相应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把好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如发现有未落实情况的,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