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4 文号: 西政办〔2009〕11号
公布日期: 2009-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的通知(西政办〔2009〕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7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对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09年2月5日

2009年度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09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和报销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一、新农合统筹原则

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统筹。杭州市区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统一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新农合坚持合理筹资、适度保障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起付标准、基金承担比例和最高限额。

二、新农合参保范围和对象

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未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险的我区农村户籍居民,因建设征地和撤村建居后的我区农转非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我区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缴费标准

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度360元,其中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市补助100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镇)补助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予以补贴。

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我区农村户籍及农转非人员的个人缴费,按50%比例予以补贴。

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我区农村户籍及农转非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按60%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同时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个人缴费的80%比例予以补贴。

四、参保缴费方式

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至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站以及区或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农村户籍及农转非人员由村委会或社区统一组织),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同时可自愿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领取参保补贴金。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站提交户口本、残疾证或《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均需原件、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等相关材料,填写参保补贴申请表,经区残联或区民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参保补贴金。

五、参保缴费时间

新农合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5日至12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2009年度新农合参保缴费手续自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新农合,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六、就诊方式

参保人员凭本人的《证历本》和市民卡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就诊。其中,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一年内不得变更,因病情需要转至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由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七、医疗费用的报销

1、门诊费用的报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基金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

2、住院费用的报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它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5%。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3、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自愿选择定点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持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方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其个人负担比例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从二ΟΟ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索引号

00250239-7/2009-04864

文号

西政办〔2009〕11号

公布日期

2009-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17:0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7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对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09年2月5日

2009年度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09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和报销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一、新农合统筹原则

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统筹。杭州市区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统一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新农合坚持合理筹资、适度保障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起付标准、基金承担比例和最高限额。

二、新农合参保范围和对象

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未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险的我区农村户籍居民,因建设征地和撤村建居后的我区农转非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我区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缴费标准

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度360元,其中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市补助100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镇)补助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予以补贴。

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我区农村户籍及农转非人员的个人缴费,按50%比例予以补贴。

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我区农村户籍及农转非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按60%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同时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个人缴费的80%比例予以补贴。

四、参保缴费方式

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至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站以及区或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农村户籍及农转非人员由村委会或社区统一组织),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同时可自愿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效期内《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领取参保补贴金。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站提交户口本、残疾证或《西湖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均需原件、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等相关材料,填写参保补贴申请表,经区残联或区民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参保补贴金。

五、参保缴费时间

新农合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5日至12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2009年度新农合参保缴费手续自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新农合,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六、就诊方式

参保人员凭本人的《证历本》和市民卡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就诊。其中,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一年内不得变更,因病情需要转至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由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七、医疗费用的报销

1、门诊费用的报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基金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

2、住院费用的报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它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5%。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3、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自愿选择定点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持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方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其个人负担比例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从二ΟΟ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