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3 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4
 
 
主题分类: 民政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西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因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引发的生活困难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

4、《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

5、《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具有西湖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1)经济补助

①一次性经济补助

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按照《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政办〔2003〕12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

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49周岁至59周岁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年杭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60周岁及以上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年杭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③辅助生育手术补助

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的失独家庭,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并扣除10000元一次性生育补助。

④特护补助

60周岁及以上失独父(母)患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中规定病种或者身体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住院的,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特护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⑤收养补助

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2013年7月1日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⑥重大疾病治疗补助

失独父(母)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由本人申请,可给予20%-50%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服务帮扶

①政策服务

及时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

②技术服务

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医疗技术服务。

③社区服务

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父(母)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家政服务券;60周岁及以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在西湖区的失独父(母)纳入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

④关爱服务

建立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队,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失独家庭的需要,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料、医疗服务、日常帮扶、就业指导等“一对一”、“点单式”服务。

(3)养老保障

①安装老年服务设备

为60周岁及以上且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在西湖区的独居失独父(母)免费安装老年服务设备(援通有线呼叫器),建立起医疗紧急救助的绿色通道。

②强化养老政策

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父(母)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老年医院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优先接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2、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

(1)对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25号)所规定的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2)加大对计划生育重残家庭的帮扶力度,提供包括就业指导、康复医疗等服务。

(三)其他说明

(1)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

(2)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在事件发生时其父(母)需具有西湖区户籍。

(3)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待遇。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扶助对象,不再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25号)所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5)建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核定辅助生育手术补助、重大疾病治疗补助等对象和标准。

(四)生效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7月31日起实施。具体政策实施由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傅佳玥  章敏

联系电话:87969013

 

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3

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关于《西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07-08 11:20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因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引发的生活困难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

4、《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

5、《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具有西湖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1)经济补助

①一次性经济补助

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按照《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政办〔2003〕12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

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49周岁至59周岁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年杭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60周岁及以上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年杭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③辅助生育手术补助

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的失独家庭,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并扣除10000元一次性生育补助。

④特护补助

60周岁及以上失独父(母)患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中规定病种或者身体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住院的,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特护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⑤收养补助

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2013年7月1日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⑥重大疾病治疗补助

失独父(母)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由本人申请,可给予20%-50%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服务帮扶

①政策服务

及时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

②技术服务

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医疗技术服务。

③社区服务

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父(母)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家政服务券;60周岁及以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在西湖区的失独父(母)纳入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

④关爱服务

建立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队,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失独家庭的需要,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料、医疗服务、日常帮扶、就业指导等“一对一”、“点单式”服务。

(3)养老保障

①安装老年服务设备

为60周岁及以上且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在西湖区的独居失独父(母)免费安装老年服务设备(援通有线呼叫器),建立起医疗紧急救助的绿色通道。

②强化养老政策

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父(母)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老年医院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优先接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2、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

(1)对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25号)所规定的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2)加大对计划生育重残家庭的帮扶力度,提供包括就业指导、康复医疗等服务。

(三)其他说明

(1)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

(2)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在事件发生时其父(母)需具有西湖区户籍。

(3)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待遇。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扶助对象,不再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25号)所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5)建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核定辅助生育手术补助、重大疾病治疗补助等对象和标准。

(四)生效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7月31日起实施。具体政策实施由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傅佳玥  章敏

联系电话:87969013